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资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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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金名称资本招募说明书发起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编制日期:重要提示本《资本招募说明书》适用于本基金的此次募集工作。本基金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的具有资金实力的潜在投资者募集资金。本《资本招募说明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要约或要约邀请,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投资者所认缴的对基金的出资。投资者取得的本基金权益并无可公开交易的市场,其应为投资目的而认缴出资,而不得再销售或分销该等权益。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人取得的基金权益不得转让。本基金的管理人(管理人名称)已经依法设立。本基金的管理人保证本《资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的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市场主体及市场规则不够成熟,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尚未公布,特提醒投资者对此予以关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资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备案管理部门对本基金和/或管理人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1.释义在本《资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1“基金”、“本基金”,指基金名称,系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1.2“《有限合伙协议》”,指本基金之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为组建本基金所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包括其所做的修订、补充或重述。1.3“《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发起人”、“管理人”,指管理人名称。1.5“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指管理人的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1.6“托管机构”,指本基金委托的对基金账户内的现金实施保管的机构。1.7“普通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名称。1.8“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出资或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被接纳为本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1.9“存续期限”,指本基金的存续期限。1.10“认缴出资额”,指合伙人承诺的向本基金缴付,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1.11“实缴出资额”,指合伙人履行其出资承诺,实际向基金缴付的出资金额。1.12“实缴出资比例”,指上下文提及的某一类或某几类合伙人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该等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的比例。1.13“预期基本收益”,指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基于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自每一笔出资实际缴付之日起至相应金额被该合伙人收回之日止,为该合伙人提供%的年化收益率的金额。1.14“管理费”,指作为管理人向本基金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对家而由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履行管理职责的其关联方的报酬。1.15“合伙费用”,指应由基金负担的所有与基金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1.16“元”,指人民币元。2.基金基本信息名称:组织形式:投资目标:投资区域:投资行业::注册地: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有限合伙人:资本规模:万元募集方式: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认缴出资: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3.基金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3.1管理人概况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管理人名称作为一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将通过募集社会资金设立本基金,并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予以投资。管理人股东情况介绍:股东甲与股东乙于2014年9月24日投资设立了管理人名称。其中,股东甲出资480万元,出资比例为48%;股东乙出资520万元,出资比例52%。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1)管理人股东甲的基本情况(2)管理人股东乙的基本情况3.2管理人的组织架构管理人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项目投资、项目跟踪管理以及项目的退出。(2)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营销、募集和品牌推广工作。(3)研究部:主要负责产品设计、行业投资资讯的收集整理等为基金投资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的工作。(4)财务部:主要负责管理人的财务核算、资金保障工作。(5)风控合规部:主要负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法律合规工作。(6)综合发展部:主要负责管理人的行政事务工作。3.3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介绍4.基金对投资人的出资认缴要求基金对投资人的出资认缴要求如下:(1)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2)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万;(3)投资人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4)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本基金。5.基金的组织构架与管理5.1基金的组织构架有限合伙企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人名称为其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名称为本基金的管理人。(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制定管理人名称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关于管理人及管理团队信息详见本《资本招募说明书》第3部分(基金的管理和管理团队)。(3)合伙人会议基金将设合伙人会议作为其全体合伙人的议事机构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临时会议主要讨论《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特定重大事项。(4)决策机构:投资委员合普通合伙人将指定管理人专门为本基金设置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基金项目投资的决策。普通合伙人将根据管理人的决策意见执行基金的投资业务。(5)顾问机构:咨询委员会普通合伙人将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作为基金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普通合伙人邀请有限合伙人的代表担任。职责主要包括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或超过投资限制的投资事项、估值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进行讨论并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6)约束机制基金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委员会做出;对于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或超出投资限制的投资事项,投资委员会批准后,须报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对于基金的重大事项,如《有限合伙协议》中涉及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基金的解散及清算等,由相应的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5.2基金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5.3资产托管情况(1)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注册资本::(2)基金的资产托管安排托管机构的基本职责:托管操作原则:6.基金的投资6.1投资对象基金投资于投资企业名称的股权。6.2投资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为:(1)投资项目多样化;(2)以财务回报作为主要业绩参考指标;(3)争取在所投资项目中的话语权;(4)注意投资组合的匹配。6.3投资方式基金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以及中国法律、国家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仅限于投资于低风险、流动性强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产品等。基金只能投资于管理人筛选的投资项目;基金投资者须通过管理人推荐投资项目。6.4投资限制未得到董事会的事先批准,基金不得对同一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超过基金总认缴出资额50%的投资。基金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投机性买卖上市股票。基金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6.5投资决策程序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负责基金的投资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筛选和立项、尽职调查、定性和定量分析、形成初步投资意向、投资决策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有:①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性要求和本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的有关规定;②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产业结构的影响;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④行业、地区发展状况。6.6投资后的持续监控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管理包括两个主要方面:风险管理和增值服务。风险管理通常涉及对被投企业的日常拜访、预算管理和运营业绩跟踪,充分了解被投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与投资预期进行比较,进而发现潜在问题,然后同管理层紧密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投资管理团队将利用其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为被投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6.7投资风险防范基金将建立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托管、后续管理、应急处置等业务流程,制定风险预算管理政策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6.8投资退出(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指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二级市场出售基金所持有的股权,以实现退出并增值。(2)出售股权出售股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基金,其实质是基金通过非公开市场出售其所持股权,从而实现投资退出;另一种出售股权方式就是借助于所投资企业被整体收购实现投资退出。(3)回购基金在对企业进行投资时,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当被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实现上市或未满足一定条件时,以约定的价格由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回购或收购基金所持有的股权,以实现投资退出。(4)清算对投资项目结束清算后进行收益分配。7.基金的资产基金的资产范围包括投资人对基金的出资,以及基金利用该等出资进行投资活动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基金将严格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和分配方式及程序对基金资产进行处置。基金的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的固有资产。8.基金的收益、费用、业绩报酬支出与分配8.1收益来源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项目投资,闲置资金将以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基金取得的来自于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变现、分红及利息等收入一般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扣除应付的合伙费用、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义务或责任所需款项,并扣除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独立决定保留的用以支付合伙费用、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义务及责任所需款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应于取得后尽早进行分配。8.2收益分配基金因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在基金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进一步分配:首先,在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间根据各自实缴出资额按相互间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一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均按照本项约定累计收回其各自实缴出资额;其次,在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间根据各自实缴出资额按相互间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一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均按照本项约定各自获得其预期基本收益;最后,如有余额,则将余额的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各自实缴出资额按相互间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余额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3管理费用支出自首次交割日起、在基金整个存续期限内,每年分两期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投资期内,基金每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基金认缴出资额总和的1.5%。8.4设立费用及需要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基金应负担所有与基金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8.5亏损弥补方式由于本基金主要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获得巨大盈利和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当出现亏损时,由各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担。9.基金的税赋本基金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10.基金的解散与清算10.1基金应当解散的情形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基金应被解散并清算:(1)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同意而解散;(2)存续期限届满;(3)基金的项目投资全部变现,普通合伙人决定解散;(4)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且基金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基金无法继续经营;(6)基金被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10.2基金的清算基金的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合计持有有限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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