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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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制定)引言1.本报告展示了巴塞尔委员会几年来为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比率的国际监管条例而努力的成果。委员会于1987年12月间发表建议后,在十四集团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咨询,而且该提议的文本也在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内传阅。资询的结果,对原来的提议作了一些修改。目前的这份报告是委员会的一个声明,所有成员国均已同意,该报告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衡量架构以及各国监管机构所愿意施行的最低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架构及标准已得到十四集团中央银行总裁的赞同。2.为了尽快实施上述提议和标准,希望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现在着手准备报告,提出其在本国实施该协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本文件正在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传阅,其目的是鼓励十国集团以外的其他国家也能对本国从事大量国际业务的银行施用该架构。3.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规例的工作有两个主要目的:首先,新架构应能使国际银行业系统更健全、更稳定;第二,新架构应是公平的,而且在各国银行的使用中有高度的一致性,以便消除国际银行间目前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委员会指出,各银行对其原始提议的评论,反映银行对架构的总形态及基本原理的欢迎态度和对该架构在各国的运用时应尽可能统一观点的支持。4.在近期的咨询过程,巴塞尔委员会与在布鲁塞尔的欧洲共同体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欧洲共同体同时正在尝试建立一个将在共同体内信贷机构适用的共同清偿比率,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在巴塞尔通过的架构与欧洲共同体应用的架构之间的一致性。委员会虽然已经注意到共同体的条例是针对一般信贷机构而设计的,而委员会的架构则以叙做国际业务的银行为主要对象,但还是希望这两方面能够统一起来。5.在建立本文件所阐述的架构的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寻求制定一套概念合理的原则,同时适当注意每个成员国家现行管理及会计制度的特点,委员会认为该目标已实现。资本架构规定了一个过渡期,使各个国家有时间通过灵活的安排对现存的环境进行调整。6.该架构在被运用过程中,允许各国在某些极为有限的方面(尤其是一些风险权重)有一定程度的自决权。整体比率上的这种差异的影响可能不重要,差异的存在不意味着放弃基本目标。为了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委员会将在今后对本架构运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讨。7.应该强调,该架构用以为国际业务活动的银行确立资本的最低标准。各国的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安排确立较高标准的资本。8.还应强调,以该架构衡量的资本充足比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在评估银行实力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本文件中论及的这个架构,主要是用来评估与信贷风险(即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有关的资本,但在监管机构全面评估资本充足率时,其它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和证券投资风险亦应考虑在内。委员会正在检验评估这些风险的各种可行的途径。此外,如果孤立地以资本比率作判断,可能会对银行相对实力的评估提供错误的引导。银行的相对实力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银行的资产质量,以及银行对其价值有怀疑的资产所持有的资本外准备金的水平。由于认识到资本和准备金之间的密切关系,委员会将继续监控各个成员国银行的准备金政策,并努力促进各国的准备金政策象其它监管事项一样趋向统一。在评估各成员国银行统一资本标准的进展时,委员会将认真地考虑各国银行在订定准备金的方式上的差异。9.委员会意识到,各国为税收目的,对呆帐准备以及从留存收益中提取资本储备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报表均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一些国际银行的真实资本状况的可比性。统一各国的税务制度,虽然可取,但这是委员会力所不能及的,因此这里没有提到税务方面的考虑。然而,如果它们影响了不同国家的银行业系统的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委员会则会对这些税收和会计方面的事情予以检讨。10.委员会打算把该架构应用于银行时以综合报表为基础,包括其从事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同时,委员会承认,银行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它们在各种金融集团中的地位正在经历着一场大的变革。为了保证目前银行的所有制结构不应使银行的资本地位有所削弱或使银行遭受其股东组合部分带来的风险,委员会将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条规,继续审视这些方面的进展,以确保银行资本的质量。至于上边提到的几项要进一步做的工作,尤其是金融集团的投资风险和综合监管,欧洲共同体已经或正在从事同样目标的工作,并与委员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11.本文件分成四个部分。前两个部分描述架构,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资本的组成,第二部分关于风险加权制,第三部分涉及目标标准比率,第四部分是关于过渡及实施安排。Ⅰ、资本的组成(1)核心资本12.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股本和公开储备。这个最重要的资本成分对各国银行来说是唯一相同的成分,在公开发表的帐目中完全可见,它也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比率的基础,并对银行的盈利差和竞争能力关系极大。对股本和公开储备的强调,说明委员会对逐步提高各大银行总资本来源的质量和水平的重视13.不仅如此,委员会的成员国还对银行资本基础中可包括在衡量系统内的其它一些重要的合法组成部分予以重视(以下述第(2)节中列出的那些条件为前提。)14.因此,委员会决定,为便于监管,将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基础中至少有50%是由构成核心资本的股本及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资本的另一个组成部分(附属资本)归为第二级,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的成分及其能包含在资本基础中的特定条件将在下面叙述,详见附录1。各国当局可根据各自的会计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每一成分都包括在内。(2)附属资本(Ⅰ)未公开的储备。15.未公开储备或隐蔽准备可根据各成员国内不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以不同的方式组成。在该项目里,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未公开的储备与公开的保留盈余可能内在质量相同,但从国际认同的最低标准来看,未公开的储备缺乏透明度,而且很多国家不承认未公开储备为可接受的会计概念,也不承认其为资本的合法成分,因此未公开储备不能包括在核心资本灯股本成分中。(Ⅱ)重估储备16.有些国家按照本国的监管和会计条例,允许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便反映它们的市场值,或者使其相对于历史成本更接近其市场值,并把经过重估的储备包括在资本基础中。这种重估可以两种形式产生:(1)对记入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身房产的正式重估;(2)或者来自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种隐蔽价值是由持有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历史成本计价的证券而产生的。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这些资产是审慎作价的,充分反映价格波动和强制销售的可能性,这种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中。17.在上述选择中,(2)是与下类银行有关的,这些银行习惯于将其资产组合中大量的股票持有额列入资产负债表,这些股票通常以历史价格计算,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按市场现价出售并用于补偿银行亏损。鉴于这种“潜在”的重估储备可以在必要时用于承担公司亏损,委员会认为,这种“潜在”的重估储备可以被包括在附属资本的成分之中,但必须大幅折扣以反映对市场价格波动和一旦增值收益实现后可能需要缴税的担忧。出于上述考虑,对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打55%的折扣是适当的。有人主张把那些因银行物业的价值低估而产生的潜在储备金包括附属资本之中,委员会不接受这种主张。(Ⅲ)普通准备金/普通呆帐储备金18.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是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的,只要不把它们用于某项特别资产,并且不反映某项特别资产值的减少,就可以包括在资本内作为第二级资本。但是,为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值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用于防备未确定的损失(这种损失还可能在投资组合的其他部分中生出来),而且不具有资本的基本特征。因此这种用于特别目的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资本范围内。19.但是,委员会承认在实际上要明确区分随时可用的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和那些实际被用于抵付已经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之间的差别未必可行。这在一定程序上反映出目前在会计核算、监管制度尤其是以国家的财政政策如何界定资本等方面还存在差异,意味着在初期阶段,成员国在实施资本比率的安排时对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的构成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20.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委员会希望在过渡期内(见本文第40节至50节)使成员国家在概念上正确区别可包括在资本内的成份和那些不应算作资本的成份。委员会计划在1990年底以前使上述建议有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以确保在中期和末期的最低标准实施时,各国对可包括在资本基础内的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准备金的定义是一致的。21.在对可包括在附属资本成份中的无债务负担资金的定义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附属资本成份内的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准备金可能包括一部分金额用于反映资产低估值或资产负债表上潜在但未能确认之损失。作为进一步的保护措施,这部分放在资本内的储备或准备金应逐渐减少,到过渡期末时,这类项目在附属资本内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在特别和暂时情况下则为2个百分点。(Ⅳ)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22.此类资本工具带有一定股本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债务的性质。每种都具有影响其作为资本的特征。委员会同意,由于这些金融工具与股本极为相似,特别是它们能够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因此可以列为附属资本。除累积固定分红的永久性优先股外,下列金融工具也可包括在附属资本内,例如:加拿大长期优先股、法国的经常变动的参与证券和从属证券、德国Genusscheine、英国永久性债务工具和美国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等。这些金融工具的测定标准详见附录1。(Ⅴ)长期次级债务23.委员会认为,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由于其固定期限和若非清偿则无力承受损失,使其作为资本的构成部分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有理由额外限制资本基础内的这种债务资本的数额。委员会决定从最初期至到期为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辅属资本成份之中,但其比例最多仅相当于核心资本50%,并应有足够的分期摊还安排。(3)从资本扣除部分24.委员会认为,下列内容应从资本基础中扣除,其目的是为了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扣除的内容包括:(Ⅰ)从第一级资本成份中扣除商誉;(Ⅱ)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而这项投资在本国的制度下并无综合到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的做法是将附属机构资产负债与总行的相综合以衡量整个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情况。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为了避免同一资本来源在一个集团的不同机构中重复计算,将这部分投资从资本中扣除是很重要的。投资的扣除应以整个资本为基础计算。为了计算风险资本比率,对那些资本已经从其母公司的资本中扣除的附属公司的投资资产,不纳入总资产中。25.委员会慎重考虑了要求将银行所持有的由其他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所发行的资本,无论是以股票的形式或以其他资本工具的形式,从资本中扣除的可能性。十国集团中部分成员国的监管当局目前要求将这类资本扣除,以阻止整个银行体系相互交叉控股而非从外部投资者中吸收资本。委员会意识到这种“双重的齿轮效应”(或双重的杠杆效应”)会对银行体系带来危险,因为问题将会从一个机构迅速传向另一个机构和其他成员国,使整个银行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一些成员国家出于对这种危险的考虑,认为应将这类相互持有的资本从资本中全部扣除。26.尽管存在这些担忧,但总的来说委员会目前仍不赞成扣除所持其他银行资本的总政策,理由是这样做将妨碍一国家内银行体系在结构方面的重大变革。27.然而,委员会同意:(1)个别国家的监管当局应有权自由实施扣除政策,或是扣除所持其他银行全部资本,或是超出控股银行资本或发行银行资本实质界限的股份持有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处理。(2)如果不将这部分扣除,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资本工具将承担100%的风险权数。(3)在实施扣除政策时,成员国认为应当阻止那种为了人为扩大银行资本而使银行资本相互交叉持有的做法。(4)委员会将密切注视国际银行体系中“双重杠杆效应”的程度,并且不排除今后对此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能。为此目的,监管当局将进行足够的统计,以使它们和委员会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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