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因乙方现正在(将要)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出现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OA工作系统中的全部信息及资料文件等。该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明文列为绝密、机密级、秘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1.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2.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公司领导批示等销售和经营信息等等。5、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在其他有关协议中约定或者甲方公司中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及其他的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第二条保密义务人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和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工资或报酬的人员。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保密义务人同意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与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服务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以及关联公司的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获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7.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8.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忠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9.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第四条保密义务终止1、乙方在职或者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为无限期保密即直至甲方同意授权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为止。32、乙方离职或者服务关系结束以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即直至甲方同意授权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为止。第五条违约责任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除赔付违约金外,还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追诉接收方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独立于劳动合同,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