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风险投资存在问题文献综述财务0902关彬2009011615摘要:我国风险投资现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探索中前进必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学者对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综述,认为,风险投资的政策应该根据区域的具体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应有所不同。关键词:风险投资,问题,综述1.引言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但有人也认为将VentureCapital译为创业投资也符合其内涵。刘健钧博士对风险投资的概念界定为:所谓“风险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风险投资起源于二战之后。二战期间产生了大量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军事应用上。战后,这些技术开始转为民用,而此时依靠这些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民用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权益性资本。一些富有远见的先行者开始进行投融资领域的创新活动。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成立,标志着有组织的风险投资活动的诞生。美国风险投资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对风险投资的实践探索,至今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但风险投资的真正兴起是在1998年之后。1998年3月,民建中央向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交了议案,提出“大力发展中国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由此才引起了我国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共同关注和高度重视。所以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的问题。近年来学者对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综述,以期明示学术界的对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进行的思考。我国创业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扮演的角色问题;二,税收方面问题;三,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四,其他的方面问题。2.我国风险投资存在问题2.1风险投资中政府的角色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机构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外资和私人风险投资相对比较发达外,其他省市地区,都是以国有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甚至没有相应的私人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政府能否直接介入风险投资,国内大部分学者持有否定的态度。辜胜阻等人认为,风险投资是一个竞争性极强的领域,政府不宜进入这一领域,充当主要投资者,这与政府进行的机构改革的思路不相符合。而且政府的介入,还会压制民间的投资积极性。而樊五勇则认为,政府为风险投资提供源头,拨款的方式是通过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方式,要争取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苏启林研究了以色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投资成功经验,认为在风险投资的初期发展阶段,政府应该直接出资扶持创投的进一步发展。郝旭东等人认为,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主要是发挥扶持、引导功能。2.2税收问题2.2.1基本的税收政策方面的讨论。税收激励政策是各国政府扶持风险投资发展采用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但由于我国还处于风险投资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些政策还显现得很独立不完善没有体现组合配套的效益,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张德芬指出了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出现偏差,风险投资政策比照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黄凤羽认为,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分为对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的优惠两类,针对不同的目标,税种设计也应该不同。冯冰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应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消除或减轻风险投资的双重征税;二,调整投资所得适用的税收政策;三,完善加速折旧、费用扣除等间接扶持措施。对于利用国外风险投资的政策,骆祖春认为,应该缩小内外投资者的税负不公差距,公平内外风投企业的再投资税收待遇,可考虑给予内资风投企业再投资同样的退税待遇。建议对中国籍纳税人从风投企业的红利所得给予暂免征税待遇,因为红利只是属于未实现的期权,只有在其发生转让或交易实现时才能取得现实收益,对未实现期权征税是重税负的一个表现,当今世界上很少国家针对红股征税。2.2.2国家新出台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讨论。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刘健钧指出,该通知体现了5个原则:一,税收优惠方式适应风险投资特点;二,税收优惠环节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国情;三,税收优惠力度适中;四,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不影响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自主投资各类未上市创业企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仍然存在有待于弥补的几点缺陷: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虽然要求用于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额度并不与投资期限挂钩,因而不利于激励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确的应纳税所得抵扣仅仅是针对风险投资企业,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并没有税收优惠。三,虽然《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但由于按照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本身不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在合伙人环节分别缴税,因此《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确的在风险投资企业环节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做法,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没有意义。2.2.3关于利得税。很多学者都认为,美国在1978-1981年资本利得税税率的大幅下调是美国风险投资突飞猛进的关键性因素。但是黄媛媛认为,对资本利得实施税收优惠导致风险投资不公平和不充分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这实际上夸大了资本利得税的负效应,应合理征收资本利得税。2.2.4关于“合伙制”的讨论。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为有限合伙提供了法律框架,从而使得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加工贸易类企业、中介服务类企业和投资咨询类企业,均可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有限合作制的系列优点,但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仍然仅限于对“普通合伙人”高度信任的少数投资者,而且主要是亲朋好友。在“中国合伙企业与风险投资研讨会”上,来自美国Valparaiso大学的PaulBrietzke教授就指出,美国的创投基金之所以后来多按有限合伙设立,主要是由于它能享受免税待遇,而公司制却必须承受双重税赋的负担。刘健钧指出,应理性地思考,既要充分认识有限合伙的作用,又不能迷信有限合伙。2.3其他方面2.3.1关于创业投资家方面关于创业投资家方面,基本的观点是,我国风险投资属于起步阶段,还未能培养出大量适用当前风险投资发展的专门人才。李洁认为风险投资家是一类特殊人才,必须具备两项素质。首先是能筛选出有成功希望的新兴公司,其次是能对公司进行经营辅导;我国目前缺乏有远见卓识的风险投资家。2.3.2关于中介服务机构方面李新玲认为我国在现有服务体系上,表现为中介机构过少,专业人才缺乏。李洁认为我国目前中介服务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机构种类较少,数量不足,业务能力亟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3.简要评论我国风险投资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国内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了剖析和审视,对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全国,从国家的角度考虑风险投资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很少有研究从一个区域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出发,提出该地区适合的风险投资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考虑是因为地区风险投资的数据难以收集和整理,对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我认为,针对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一个地区区情的风险投资方略对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非常必要。参考文献:[1]刘健钧,孔杰,王力军.正确认识有限合伙的作用——关于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2]形式的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08[3]樊五勇.风险资本市场研究.2001[4]张德芬.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3[5黄凤羽.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若干思考[J].财经经济,2001[6]冯冰.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政策的思考[J].财经研究,2003[7]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科技投资,2007[8]黄媛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8[9]骆祖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李洁.当前我国创业投资面临的十个主要问题[J].理论前沿,2008[11]郝旭东,欧阳令南,张新安.创业投资中政府政策效应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12]苏启林.创业投资政府支持政策设计2005[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3]王晓津.美国创业投资的形成机制及波动特征研究2005[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