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开发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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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某某等83名恒辉阁小区业主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01号--184号邮编:201318021电话:1397833XXXX委托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某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淮海路88号邮编:201318021电话:1897833XXXX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号邮编:201318021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林路1063号一单元邮编:201318021电话:1397720XXXX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八一路293号邮编:201318021电话;1472432XXXX委托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虹桥路99号邮编:201318021电话:1875693XXXX诉讼请求1.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一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2.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二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至2001年间,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建造的“恒辉阁”房产对外预售。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百分之五十。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签订和同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业主有权退房;业主退房时,开发商除如数退还预祝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外,还应按付房款百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款价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们入住后才得知,拟建的恒辉阁二期房离一期房的间距,从原来约定的50米缩小为30.4米。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图,现实的是小区平面布局,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尽管平面示意图未附属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但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示意图中明确注明恒辉阁一期房为点式高层建筑,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却在恒辉阁二期施工中,改成了板式建筑,使得恒辉阁一期房与二期房之间的间距缩小至30.4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属于违约行为。在交涉中,开发商提到规划是经过市计委批准同意,市计委表示,变更计划是由开发商先行提出的,并不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变更。这更证实了,是开发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变更了小区的规划。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得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看,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及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房顶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发商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规划和设计,也是开发商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此次属于销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擅自变更楼间距,造成了业主们的诸多不便,更让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不利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日常生活和正常工作。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决,以实现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李某某等83名恒辉阁小区业主签字:200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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