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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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为了有效控制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节约成本费用,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范围第一条业务费:指招待来访客户所需的茶叶、烟、水果、饮料以及赠送客户(特定对象)的纪念品等而发生的费用;第二条招待费:只因工作需要招待有关人员发生的就餐费、娱乐费以及宴请客人、客户(包括工作餐)的酒水、烟及食品等费用。(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第三条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第四条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控制非业务性接待,严禁随意进行业务招待,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五条严禁发生随意招待现象,除公司领导外。业务招待发生前要向部门领导申请,包括招待单位、人数、时间、地点、陪同人员等,隆重或重大的业务招待由部门领导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紧急情况下需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业务招待,但事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六条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对方人数。(三)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第七条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实行“预先申请,据实报销”的管理方式。第八条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1)业务费的审批权限:一律由对口部门或行政人事部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2)招待费的审批权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单次10000元(含酒水)以内限额的招待费,公司总经理审批单次10000元以上限额的招待费。第九条招待费又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员工加班的就餐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公司办理业务临时就餐;客餐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宴请客人的就餐及酒水。第十条工作餐及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1)工作餐的审批程序:加班部门或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用餐或对口接待部门相关人员陪同客人用餐。(2)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确定用餐标准及膳食餐厅,并由行政人事部准备烟和酒水。(3)若需在公司餐厅进行招待的,事先由对口部门将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告知行政人事部,再由行政人事部通知食堂作好备餐工作。(四)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第十一条业务费的支出标准:用于接待客人、客户的烟、茶叶、水果、饮料等赠送客人、客户的礼品原则上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保管、发放。(1)单次接待购买水果、饮料标准为不超过500元,隆重或重大的招待可超过500元。(2)日常接待及办理业务用烟标准为:公司领导无限制,行政人事部和工程部30盒∕月,其他部门20盒∕月,用烟的档次及购买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决定购买。各部门负责人按月领取,超量不补。(3)赠送客人及客户的礼品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办理。(4)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单独购买的,向行政人事部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并注明事由、购买的具体项目、赠送的具体对象、金额,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行政人事部购买。第十二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1)工作餐的标准:员工加班的工作餐,每人30元;部门及部门经理招待的工作人员,每人50元;(2)客餐的标准:a.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关联单位主办以上人员每餐标准为每人8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200元∕瓶以下,红酒100元∕瓶以下;b.政府部门副职以上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餐标准为每人1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控制在白酒500元∕瓶以下,红酒200元∕瓶以下;c.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一把手没有具体标准限制;d.招待用白酒每席一般不超过3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5瓶。如无特殊原因,客餐用烟标准每盒不超过100元,且每席用烟不得超过3盒。大型或专题会议接待用餐标准按照公司分管领导的预算执行。(3)客餐接待本公司陪同人员需2人以上且不得超过对方人数。(4)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的招待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5)客餐招待时发生的车辆费用按所安排餐厅至客人居住地出租车计价标准实报,不允许虚报及多报。(6)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客人餐后娱乐等其他活动,如需安排,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限额:公司招待费实行按部门每月限额凭票报销,每月累计报销超限额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结余部分不予补足。具体限额规定如下:(1)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没有限额规定(2)除总工办每月限额15000元,行政人事部除公司性招待外与其他部门每月执行10000元的限额规定。(五)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第十四条经办人须取得用餐酒店正式发票,并附上《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交由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就餐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定额发票印章要清晰可识别,印章不清的不予报销,未中奖的发票必须保持兑奖区完整,不可随意撕毁,不完整的发票不予报销。单次报销必须为同一单位提供的发票,同面额的发票必须连号,不同次的发票可不连号。发票归属地与费用实际发生地必须一致。(2)手工开具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提供套开,虚开的发票,发票填写必须规范,发票内容必须完整,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同一单位且连号的发票,需写明具体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4)原则上不允许餐票代替其他单据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通知财务部门,经确认后写明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5)招待用餐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原则上由接待人承担,特殊情况须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其他陪同人员证明并签字报公司分管领导特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6)经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招待费用据实报销。(7)经办人员可预先根据《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的用餐标准,在财务部门借支餐饮费,在招待结束后2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节假日延顺),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正式发票,可先取得酒店出具的证明,并附上《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同行人员共同签字后在财务部门报销,事后必须取得正式发票。(8)如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直接将单据退回报销人,超出一周内未做出改正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准予报销。(六)罚则第十五条接待时多报就餐人数或用餐标准,除退回报销超标准部分金额外,另罚款500-1000元。第十六条凡公司人员弄虚作假报销的,一经查实,除退回报销金额外,对经办人和当事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七条公司人员虚报或多报招待费用,情节恶劣的报公司领导研究处理。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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