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压储罐管理制度(WHNYLM/ZD-084-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压储罐的管理,确保常压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利民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地面各单位,存储的非人工制冷、非剧毒的油品、化工品等液体介质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储罐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储罐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第四条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检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储罐管理和检维修技术水平。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储罐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分管机电副总经理;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成员:机电动力部所有成员和各厂矿机电管理人员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罐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使用单位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据《利民公司电机设备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各单位储罐管理工作。2第七条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常压储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储罐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企业储罐管理规定、细则以及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或参与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保证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三)组织建立和健全储罐技术管理档案,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四)组织编制和审核年度储罐修理及检测计划,审核储罐检修方案,并组织实施。(五)针对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不断提高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六)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七)组织或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负责储罐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做好年度工作。第八条生产技术部职责(一)组织制定、审查储罐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储罐在设计规定的工况下运行。(二)根据储罐的年度修理、检测计划,及时合理地安排储罐修理检测时间。(三)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协调与生产相关联的问题。(四)参加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九条安健环部职责3(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罐区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组织编写和审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督促隐患整改工作。(二)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三)组织储罐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储罐事故档案。(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储罐有关的安全装备、消防设备、气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第十条使用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储罐管理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储罐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确保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二)负责本单位储罐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好储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三)负责储罐的定期外部检查工作。(四)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档案,做好储罐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负责编制、上报储罐的修理及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编制和上报储罐更新改造计划,参加储罐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七)负责编制和上报备品备件计划。(八)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三章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4第十一条储罐设计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第十二条储罐设计方案应符合最新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应根据储罐储存介质的性质、种类,合理选择储罐的结构形式。第十三条储罐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条件,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对储存量、周转量的具体要求,确定合理的罐容。第十四条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质、储存介质等条件,合理选择罐体及有关部件的材料、罐底基础的处理及综合防腐蚀措施,达到油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要求。第十五条储罐应配备完善的液位指示、报警系统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第十六条储罐安装与防腐蚀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良好业绩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第十七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储罐安装和防腐蚀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同时应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经企业、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九条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企业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第二十条新建或改造的储罐,必须进行充水试验,充水试验结果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5第二十一条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第二十二条所有储罐在交付使用单位前,都必须遵照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进行整改,经参加验收的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储罐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当储存介质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对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时修订。第二十四条储罐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严格遵守储罐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操作前认真准备,操作中反复检查,运行中及时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储运行。(二)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准对储罐进行仔细检查,防止跑油、突沸事故发生,及时消除脏、松、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及操作日记。(三)严格执行储罐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储罐的完好水平。封存、闲置储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定期维护保养。(四)保持本岗位的储罐、管道、仪表盘、油漆保温完整、地面清洁,加强对静密封点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做到文明6生产。第二十六条在用储罐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全面检查:(一)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根据储存介质和地区特点,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二)全面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进行。1.一般情况下,每6年应进行一次。2.对于储存介质腐蚀性不强,腐蚀速率≤0.1mm/a,并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上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储罐技术状况良好,可确保安全运行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全面检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3.对于腐蚀较严重的储罐,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全面检查的年限。(三)储罐外部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按照《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01012)执行。(四)所有的检查工作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保存在技术档案中。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储罐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每年至少1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之达到规定要求。对内浮顶罐要做好防静电连接导线的检查,确保连接良好。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储罐的防腐蚀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种物料的腐蚀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油品罐要特别重视罐底板、顶板和下部壁板的防腐,可采用阴极保护和涂料防腐等综合防腐7蚀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储罐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运行,储罐内壁防腐蚀措施的使用寿命应达到6年以上。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储罐腐蚀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易腐蚀部位进行检查和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第三十一条当储罐符合报废条件需要报废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利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并按利民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第五章储罐的检修第三十二条储罐检修是保证储罐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执行《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的检修质量标准,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储罐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储罐检修计划,并纳入各单位年度计划。第三十四条对储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和检查时发现的各类故障和缺陷,应根据损坏的程度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检修方案,组织临时抢修或列入计划进行检修。第三十五条需进罐检查或在罐体动火的检修项目,在检修前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应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和防中毒、窒息措施。第三十六条储罐检修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七落实”。即: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8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施工质量措施落实、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第三十七条补焊或更换罐体时所有的钢材和焊条应与原设计相同,不能确定材料牌号、性能时应进行复验。材料代用要经设计单位或设备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同意。第三十八条储罐进行焊接修理时应严格执行焊工考试和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检修时新焊接焊缝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储罐在检修过程中的检验方法、充水试验和验收可参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一条储罐检修验收应具备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验和验收等。验收记录要有使用、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第四十二条储罐检修结束后,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储罐检修技术总结。第六章储罐管理与考核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可按储罐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对储罐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由根据利民公司《设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利民煤焦公司机电动力部应结合设备管理评优和升级活动,开展创建“完好储罐”和“完好罐区”等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表彰,不断促进和提高储罐设备管理水平。9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储罐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储罐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安全生产的应限期整顿,对造成储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为掌握储罐技术状况,加强储罐管理,各单位应重点检查考核下列内容:(一)罐体有无变形,各部位腐蚀程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有无渗漏现象。(二)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是否牢靠。(三)罐体外部及附件防腐层有无大面积脱落,保温层是否完好(四)浮顶罐密封系统有无异常,转动扶梯、导向装置是否灵活好用,浮顶排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五)储罐液位计、高低液位报警、呼吸阀等附件是否完好。(六)储罐基础有无下沉,罐体有无倾斜,散水坡有无破损,封口是否完好。(七)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完好。(八)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第四十七条考核指标(一)储罐故障率<5%(非计划检修储罐数量/在用储罐总数量)(二)储罐完好率>95%(三)静密封泄漏率<0.30/00(四)储罐定检率100%(五)仪表完好率>95%、使用率>99%(六)无重大储罐设备事故。10第七章储罐的报废第四十八条储罐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利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鉴定,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按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常压储罐的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本制度由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