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标签标识及广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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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食品标签标识及广告要求主讲人:张一青第一节基本要求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二散装食品标识要求三转基因食品标识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五标签、说明书真实性要求六食品广告要求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标签定义: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主要法规依据:1.《食品安全法》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5.食品国家标准中涉及标签标识要求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内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散装食品标识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1.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用转基因生物或含转基因生物成分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其终产品已不含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三、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生产许可证编号;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五、标签、说明书真实性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六、食品广告要求第二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一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关系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三食品标签标识要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执行GB7718。GB7718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性要求,如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一、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关系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例外情形:(1)散装食品标签;(2)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3)现制现售食品标签。(注:以上情形可以参照执行)二、适用范围和对象1.强制标识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等)。三、标签标示要点1.强制标识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三、标签标示要点2.推荐标示内容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其他特殊审批食品标签标识规定要求。三、标签标示要点3.标识内容的豁免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味精可免除标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三、标签标示要点4.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三、标签标示要点4.食品名称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三、标签标示要点4.食品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三、标签标示要点5.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三、标签标示要点5.配料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三、标签标示要点5.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三、标签标示要点5.配料表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三、标签标示要点6.配料定量标识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三、标签标示要点7.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三、标签标示要点8.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标签标示要点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三、标签标示要点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三、标签标示要点第三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一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关系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要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属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执行GB28050。一、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关系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参照执行,也可在双方约定或合同中标注。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不适用于非定量包装食品。二、适用范围和对象1.基本要求: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要点1.基本要求: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要点2.强制标识内容: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要点2.强制标识内容: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标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要点3.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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