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1996年国家就明文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多年来我省也是遵循这种做法,尤其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按规定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目前,我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是通过发改委下达的,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主要是通过财政部下达的。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工作程序都是按-2-照基本建设程序来办理的。就目前而言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有: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重大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枢纽水源、界河、泵站更新改造、水土保持及生态)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各方面、各环节负总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资金管理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二、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目前基本建设财务方面执行的制度和法规主要有:国家部分: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3-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以上是国家部分,我省的主要有:省财政厅、水利厅《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基字【1999】39号)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0】39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的通知》(黑财建【2003】2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管理的通知》(黑财建【2003】72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通知》(黑财会【2006】21号)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6】54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扩大内需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黑财建【2008】249号)以上是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法规和制度。-4-首先,从法人代表本身开始,要带头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执行。对于在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其次,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5-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设立内控制度是主要安全措施,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而言,主要针对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决算等各重要环节在授权审核、批准和方式权限上把好关。三、项目法人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机构,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财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按照《会计法》规定,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最新出台的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文中就明确规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对机构和人员都提出了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首要条件,也是基本条件。特别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会计法》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6-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例如实际工作中对印鉴的管理就要求分人保管,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管理,避免出现问题。所以说项目法人必须着力完善项目财务管理机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合格的基本建设财务人员,统一管理项目财务工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必须实行专人办理,专人负责。四、项目法人要依法建账,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基本建设规定,按基建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管理。项目法人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重点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仍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或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近几年,国家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项财政改革,尤其是水利作为国库支付改革试点,促使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的管理体制不断受到冲击。专账管理就是针对目前的变化提出来的,过去叫单位设立账户,现在是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也就是说每一个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7-算。不能把所有的项目都归集在一个账簿核算。历次审计、稽查都曾提出此问题。五、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以下分六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建设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项目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开支建管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项目法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负责多项建设项目的,按规定应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建设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法人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结算和支付,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杜绝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子抵库等违规现象。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列支概算外项目以及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各项费用。-8-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的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一是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需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三是财务部门审核。四是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以上是资金支付程序和要求。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个要点:对价款结算管理的要求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前,合同-9-管理部门应对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1、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①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②监理工程师审核③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如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④单位负责人审批⑤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10-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第三个要点:对建设成本管理的要求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以及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概(预)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成本。项目法人要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11-出合法、真实。严禁超概(预)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费、摊派等支出。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