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企业形式及其法律依据一、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二、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七、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法律形态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所有制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法律形态分析大学生自主创立企业的成功率非常低,而大学生自主创业要成功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选择合适的企业形态。(一)个人独资企业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且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之其他形态要更为简单。绝大多数刚毕业的大学生都是“身无分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而且独资企业只须以投资人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企业纳税,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创业者的经济负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时,投资人必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于刚步入社会、没有自己积蓄的大学生,需要很大的勇气来承担这样的风险。而且因大学生创业者刚入社会缺乏人际关系以及资金储备,在企业进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着筹集资金的难关,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因为资金问题而使企业半途“夭折”或者无法启动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首要因素,因此,有创业想法的毕业生要在将想法付诸行动前慎重的思考如何对待这个可能遇到的资金风险。风险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要做好承受创业失败所要面临的来自家庭、社会的各种压力的心理准备。(二)合伙企业与其他人合伙共同创业是很多大学生创业者经常采取的方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避免了重复纳税,有利于合伙人更好的开办企业。在投资方式上,大学生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资金有限,唯有利用专利、专业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而新合伙法的规定为这类大学生提供了舞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一些常见的出资方式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拿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具体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而且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无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由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合作企业,很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时会寻找创业合作伙伴尤其是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学一起创业就更显得顺理成章,但是大学生人生经验不足、常感情用事,对于企业中出现的经营方向、用人问题财务问题大都以忍让、和解的方式处理,而忽视了必备的契约签订和严格的约束制度,从而使得合伙人之间产生问题,关系也较难处理。而且大学生正值盛年,在创业中容易出现自以为是、刚愎自用的问题。现实社会中我们也不难听到、见到一些亲戚朋友合伙创业而后反目成仇、企业倒闭的事件,对于我们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是个警示。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大大加大了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和承担风险的责任,因此大学生创业者要具备坚韧的心理素质。(三)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设立的条件、程序都比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的多,所以在实践中,大学生创业时更多考虑的公司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中,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这样投资者的责任就大大减轻了,投资的风险减少。在旧公司法的规定下,如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的注册资本才可以开设科技开发咨询类的企业,商品零售型企业需要30万,而商品批发和生产型企业则至少需要50万的注册资本,给投资人设立公司增加了资金难度。而新的公司法则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万元,同时规定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难度,对于目前处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落后,创业投资处于起步阶段,二级市场尚在酝酿之中,融资相当困难”境况中的大学生创业者来说相当于雪中送炭。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内容,对于有一些资金想独立创业而又怕承担无限责任的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最佳选择。但是同时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定又相当严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是10万元,且要求一次性付清。新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投资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四)比较以上三种形态的启示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得多。虽然新的公司法已经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仍然让许多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创业者望而却步。而且公司除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作为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税收负担要重很多。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之所以要自主创业而不是选择去企业就业是不想受别人的指挥而要自己做自己的主,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这会让很多希望自己做主的大学生创业者觉得仍是在给别人打工而不能自己独立做主从而失去了当初想自己创业的激情与兴致。刚出校门的大学生一般缺少资金支持再加上缺乏社会经验,因此要考虑到他们的责任与风险的承受力。综合这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我个人认为合伙企业是大学生创业者们的最佳选择。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的批准,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依据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基础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无章程或协议法律地位企业法人非法人营利性组织非法人经营主体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投资者无特别要求,法人、自然人皆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注册资本最低10万、30万或50万协议约定投资者申报出资法定: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约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投资者申报出资评估必须委托评估机构可协商确定或评估投资者决定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章程或协议生效条件公司成立合伙人签章(无)财产权性质法人财产权合伙人共同共有投资者个人所有财产管理使用公司机关全体合伙人投资者出资转让股东过半数同意一致同意可继承经营主体股东不一定参加经营合伙人共同经营投资者及其委托人事务决定权股东会全体合伙人或从约定投资者个人事务执行公司机关、一般股东无权代表合伙人权利同等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利亏分担投资比例约定,未约定则均分投资者个人解散程序注销并公告注销注销解散后义务无5年内承担责任5年内承担责任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三种选择: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前两种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法律形式2003-05-2618:54在贝宁的各类企业将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工商法、非洲事物协调组织条约(OHADA)的统一规定进行管理。此条约已将所有非洲国家的工商法进行了统一。总的来说,在贝宁可以分为两种企业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和公司。I.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在A制下之策,一般成为企业,它带有以下特征:--企业已独立的方式进行业务活动,该企业是由一个人构成的。--企业的资产和企业的家本人的家产不用区分。个人企业的好处是创办人可使用自己的账户经营业务,不用构成资本金。不便的是:企业家的个人财产要受到约束,所有损失或破产都要列入本身财产或家庭财产上(无限责任)II.公司在贝宁,一个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或者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由非洲事物协调组织条约(OHADA)划分的公司形式为7种:2.1有限责任公司(SARL)有限责任公司(SARL)可以由一个投资人构成(个人SARL)或由两个或几个合伙投资人构成。这些合伙人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股份的多少来承担公司债务及享受权利。公司注册资本应至少为一百万西非法郎,并可立即和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公司资本应分成等额的公司股本金,其票面价值不应低于5000西非法郎。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或几个自然人,合伙人或非合伙人进行管理。同时任命会计审计师对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西非法郎或具备下面两个条件中任一个时,公司必须人任命会计审计师:--年营业额超过两亿五千万西非法郎时;--长期编制超过50人时。2.2股份有限公司(S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商业公司,其合伙人或股东的权利由所持流通证券股体现,他们只担负其股金竞争时造成的损失。只要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保持其长期存在。最低注册资金为一千万西非法郎并且四分之一的资金能立即提现。分成等值股票,其票面之不应低于一万西非法郎。每个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可分为:--具有董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董事长-总经理领导或者由董事长和总经理领导。--有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执行董事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董事职能和公司领导职能。此种情况的公司股东人数为三个或少于三个。2.3集体所有制公司(SNC)此种公司由少数几个(不少于2个)互相认识,彼此信赖的合伙人组成。其注册金分为等面值的公司股票。--股东之一死亡或丧失能力时公司一般结束。--所有股东单独和无限期的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象个人公司一样)集体所有制公司(SNC)的管理可由或不由合伙人经理担任。2.4简单两合公司(SCS)公司内部并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单独和无限期的责任,称作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人。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对其股金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责任,称作有限责任股东合伙人或两合公司合伙人,其资本金被划分成公司股票。简单两合公司(SCS)由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人进行管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