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4—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5—(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二)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合同管理、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施质量改进,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组织调查处理本企业的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配—6—合上级部门对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集团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二)对工程建设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负责;(三)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向国家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承包商使用、招标、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和PMC、EPC、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咨询评估等承包商及有关人员,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承包商和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选择确定项目管理模式,积极采用“业主+PMC+EPC”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并明确各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鼓励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先进的科—7—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第二章项目前期阶段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严禁采用落后或已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方案。第十三条编制和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影响项目重大质量风险的因素进行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符合地质、地震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结论;(二)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按规定通过了鉴定,无重大质量风险或规避风险的措施科学可靠;(三)建设规模、内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研究结果经过了多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准确;(四)拟定工期科学合理;(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一)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8—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二)依据的标准规范现行有效、适用范围准确;(三)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设计依据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了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五)选址选线、主要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安全可靠;(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成熟可靠,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符合实际;(七)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科学合理,质量要求明确;(八)公用设施、产品检验等生产辅助设施齐全配套,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九)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建设规模、选址选线、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重新报批,并对影响质量的重大风险因素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核。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第一节勘察、设计质量控制—9—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满足作业需要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批准文件的质量要求。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工艺流程等关键设计环节应进行详细准确的计算。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参加相关质量验收和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10—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订可量化考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目标,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现场质量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管理人员、标准规范、施工机具、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随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关键岗位不可替换人员,不得随意减少承诺的其他资源投入。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施工难点和关键工序制订施工方案,对工序、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制订质量检验计划,确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检验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分专业制订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的部位、检—11—查内容、抽检比例和质量控制要求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物资采购的范围。物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明确物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等。采购物资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工程建设重要产品和设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造单位实行监造。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造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九条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应结合生产制造工艺,明确对生产制造过程各阶段的监督检验内容、方法、标准和质量控制指标等。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要求监造单位认真履行监造职责,确保被监造的产品或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和采购合同要求,并对监造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造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设计单位就项目工艺技术特点、施工难点、特殊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明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监理—12—等单位结合现场施工技术条件,审查实现设计意图的可行性,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和问题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十二条当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审批。第三节施工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安装使用。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部位做好详细记录,确保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第三十五条施工质量应严格执行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工序交接互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的质量三检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申报核查。—13—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应有成品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抽样检验、焊接质量无损检测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实体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与被检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检测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检测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有关试块、试件等,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