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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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1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第三章开工前审计第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2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第七条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立项方面(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二)设计勘察方面(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3数据是否准确。(三)招投标方面(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四)合同管理方面(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九条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4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第四章工程管理审计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5(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第十二条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6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第十四条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第十五条工程用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监督审查采购材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牌及其价格,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五章工程造价审计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概算方面(1)审查项目概算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2)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3)审查工程造价部门提供计价依据的合规性;(二)施工图预算方面7(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取费单价套用定额、取费基数、费率等直接费用的正确性;(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基数、收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等间接费用正确性;(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金和利润计取的合理性。(三)合同价审计方面审查合同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价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审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1)审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2)审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3)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4)审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5)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五)工程结算方面(1)审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2)审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8(3)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二十条大中修项目和零星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计内容,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审计是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方面(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消防验收规范等;(3)审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5)审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7)审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9(二)试运行方面。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审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前期的立项通知、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决算书等一起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决算金额,经审计管理部门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送至财务部门挂账结算。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决算金额以审计管理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最终决算金额,未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挂账结算。第七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支付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措方面10(1)审查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2)审查筹资金额的合理性;(3)审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借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挤占生产费用、税费及其它流动资金项目;(5)审查有无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工期、不能投产等情况。(二)资金支付使用方面(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外设备购置或其他投资等情况;(2)审查专项技改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其他建设项目投资或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有无违规多付情况;(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情况,有无违规提前支付、多付情况、质保金有无挪作他用情况;(5)审查资金支付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三)账务处理方面(1)审查财务部门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转入固定资产情况;有无拖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2)审查有无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用材料、备件等物资列11入项目领用情况;(3)审查有无将生产经营用资金贷款利息资本化情况;有无将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费用化情况;(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运用恰当;(5)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专用资金和物资的处理情况等。第八章审计结果应用第二十七条审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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