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审批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师大附中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审批原则(一)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安排向教学倾斜,从紧控制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二)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三)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部门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分管校长审批、校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由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超出校办负责人答批权限额度的,分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四)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均不予办理。二、审批权限(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受校长委托,协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在校长、协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二)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校长委托,协管财务副校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工作。(三)在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额度内的用款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及其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0.2万元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由分管业务副校长和协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业务和协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四)项目经费(如基建、教学设备购置、修缮等项目)的审批。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经校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由实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财务部门制定支出方案,由协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凡属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报请政府采购,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五)正常运转性经费(如水、电费、电话费)采取经费年度包干制。(六)学生(包含理科班、体特生)困难补助、奖、助学金经费的审批,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的校长共同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七)发给教职工个人除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津、补贴外的其他经费以及校外教练等人员的劳务费,无论金额大小,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均需校长审批。(八)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额度外的用款审批,用款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部门、分管业务和协管副校长审核,由校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审批按第三项“预算指标额度内的用款审批”执行。(九)预备费用支出(支出总额的2%)在预算控制范围内由校长审批。(十)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借出款项、向金额机构融资等均应通过校务会审议决定。(十一)在经费支出审批中,应严格控制接待费、办公用品、加班费、个人酬劳等方面的支出。(十二)公司、工会及所代管的经费由分管负责人审批,须向学校报送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和季度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报表。(十三)一次性支付金额0.2万元以上的支出,均应有财务部门负责人会审签字,主要审议支付款项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三、审批程序(一)部门或个人发生经费支出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支付金额较大的应先提出支付申请、支付预算、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的程序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审批,财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费用支付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款项。(二)审核流程: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科→分管业务副校长→校长或协管财务副校长→财务科付款。四、审批责任及其他(一)审批人员在履行审批权限时,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秉公办事,对所审批事项负责。(二)审批人员对所审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三)审批人员应严格控制借款类的经济事项审批,以防止坏账的发生,控制财务风险。(四)内审部门应对学校各部门经费、专项经费、公司及工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五、本制度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并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