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企业涉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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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企业涉税账务处理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做一简要分析。[案例]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进口某外国品牌啤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啤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应纳关税=800000×18%=120000(元)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560(元)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会计处理: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贷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贷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假设上述货款及相关税费已用银行存折支付。借:原材料/库存商品100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560贷:银行存款1179560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粮食的采购成本=200000+10000+4000-26595.2=187406.80(元)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87406.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593.20贷:银行存款2140003领用上述粮食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解析:(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4)会计处理:借:委托加工物资198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8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0贷:银行存款208751.704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20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10%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款已收到。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5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不含增值税);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舍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解析:(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会计处理:1收取押金时借:银行存款785900贷:主营业务收入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其他应付款――押金40000(4680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9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36000其他应付款8000(46800÷1.17×2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40008酒厂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果酒5万元发给职工做福利,假设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金为1.7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万元,税金为1.87万元银行存款1.17万元,收到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8万元。此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解析:(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如果纳税人的货物是购买的,该行为只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视同销售。此处果酒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没有取得防伪税控发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2)果酒在购进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发放环节不再征消费税。(3)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情况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增值税则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此时会出现增值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不同的情形。白酒应纳消费税=150000×20%+2×2000×0.5=32000(元)白酒销项税额=110000×17%=18700(元),购进材料进项税额=17000(元)(4)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注: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本例是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所以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7)用自产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银行存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2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20007、2009年7凡该企业购进原材料等货物,产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出口自产薯类白酒2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万元,为便于计算,假设本月无内销收入,薯类白酒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解析:(1)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无需进行消费税账务处理。(2)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借: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借:应收账款2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5)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00×(17%-15%)=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4)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金额)=0-(17+5-4)=18(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万元。勿需作会计分录。(5)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5%=3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0-18=12(万元)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0000(6)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80000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80000租赁房屋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入账我公司给管理人员租了房子住,房主是个人,不能开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和房主有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发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拿房屋租赁合同来做账呢?如果这样做账,税务局会不会同意我公司的租赁费进费用呢?(广西南宁贾瑞)★在线专家:作为企业的租金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财务人员假如根据白条入账,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可以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上述行为,可以通过代开方式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和房东个人协商,由房东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代开发票后,您单位可以据此入账。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能否作为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基数?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我单位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款项,我单位将其记人预收账款账户,但是,税务机构认为这部分款项应该确认收入,计算其所得税,请问,这是预收款,确认收入有根据呢?假如确认为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吗?(北京市陈婷婷)★在线专家:税务机构根据您单位的情况,确认为收入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您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税法上应该确认为收入。虽然确认为收入,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不是直接将预售的这部分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这是因为,预售房屋只是期房预售,房地产尚未完工,其对应的计税成本是无法准确确定的。所以,31号文第九条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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