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分公司经营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办理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申办条件】一.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其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且总公司已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二.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三.总公司设立地为外埠,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应经总公司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四.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一)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二)专用车辆其他要求2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为准4.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5.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三)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五.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六.分公司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二)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3(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七.拟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备案证件合法、有效八.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申办材料】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三.总公司的企业章程文本,通常应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设立分公司情况等四.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要素: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车辆类型及规模)五.总公司为外埠的,提交由许可总公司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意见(要素:总公司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号、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车辆类型及规模)六.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七.总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八.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九.拟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分公4司基本情况、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类别或者品名、联合国编号、放射性物品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的说明、运输路线或者区域、放射性物品的预计运量、发生火灾、撒漏、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和时限等等十.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一)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置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购置车辆的时限等有关情况(二)已经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等有关情况(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提供与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运营商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辐射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服(手套、靴子、连体工作服、安全帽)、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惰性吸收材料等。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要根据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说明书的要求确定,且由有资质机构定期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证书》十一.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材料由企业出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工作业绩材料十二.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5十三.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十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2007)要求提供。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十五.本市道路货运分公司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代理事项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分公司立项批件和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十七.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初核、现场核实、复核)——告知一.受理【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受理人员【详细流程】(一)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6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备案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二.核对(初核、现场核实、复核)【核对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初核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核实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复核人员【详细流程】(一)行业发展处初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核,签署初核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查勘人员(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核实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结果,填制《现场核实单》,签署现场核实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核实单》一并转至行业发展处复核人员(三)行业发展处复核人员对初核意见和现场核实结果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核3个工作日,现场核实6个工作日,复核3个工作日)三.告知【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告知人员【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出具文书】7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备案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对于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代理事项告知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按下列情形制发证件(一)新办或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为其制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同时收回原《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待其履行承诺后,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为其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各一份(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同时,按下列情形,为其车辆换发《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车辆《道路运输证》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其《道路运输证》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换发2.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换发(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四.档案制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蓝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应在制发《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8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1份纸本申办材料流转至相关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