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X市水利局关于印发〈X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水河字〔X〕4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X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X市政府市长副组长:X市委常委X市政府副市长X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各河市级河长、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沿河乡(镇、街)河长、沿河村级河长办公室设在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接收、传达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协调督导各级河长工作,统计整治行动进度,具体业务指导由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二、“清四乱”专项行动标准及范围按照《X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X水河库函〔X〕368号)精神,下列行为均属于“清四乱”专项整治范围:(一)问题确认标准1•“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水库、水电站;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填堵、侵占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水域及滩地,抬高河道滩地(水库、水电站征地线以下)地面高程;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护堤林、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和沿河生态带除外)。2.“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米砂,不按许可要求米砂,在禁米期米砂;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取土。3•“乱堆”问题。河湖(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4•“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二)清理整治标准1.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的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2)对于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的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进行全面调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按程序申办行政许可,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补办许可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对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的围堤进行全面普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进行规划(规划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符合规划的暂时保留,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清除(或清除至规划高程)。(3)对于河湖(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2.清理整治“乱采”始终保持对非法“乱采”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取土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3.清理整治“乱堆”(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2)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4.清理整治“乱建”(1)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与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重叠部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他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三、我市河道内“四乱”情况我市境内“四乱”现象较为严重的河流主要有X、X、养息X、X、X五条河流。由于历史上河流内存在村庄以及X临近城区且地势高,滩地使用情况复杂。经调查,我市境内河道内滩地面积241309.4亩,其中耕地面积135119.1亩、林地面积55700.9亩、鱼池面积10969.6亩、其它面积X50亩;堤防保护地面积22932.2亩,其中耕地11419亩、林地10720亩、鱼池784亩。(一)“乱占”情况。我市河道乱占现象严重。1.侵占堤防保护地、河滩地开荒种地、植树、开挖鱼池。滩地内开荒耕地面积11935.9亩、林地4386.2亩;堤防保护地开荒耕地面积2270.7亩、林地644亩。2.围堤套堤。主要集中在X、X,长度约54.1km。3.鱼池。鱼池共计11753.6亩,主要集中在X河道内,鱼池围堤严重阻碍行洪。4.侵占堤防保护地建设房屋等设施。主要在X城市段背水侧有22户14370m2房屋院落。5.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护堤林、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和沿河生态带除外)。林业局、乡村集体及个人在河道内的林地均未经过水利部门批准,需完善审批手续。(二)“乱采”情况。我市境内河道存在小规模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情况。(三)“乱堆”情况。我市境内河道存在小规模乱堆垃圾情况,尤其以X最为严重。(四)“乱建”情况。我市境内河道内及堤防保护地乱建现象严重。1.违章建筑462处,面积38945.05〃,主要是鱼池管理房和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项目。2.河道内大棚。河道内大棚1134个,面积1701.43亩;看护房34个,面积1070.8m2。四、专项行动目标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X年汛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X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全市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建立健全X市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X年1月1日开始,X年7月19日全面完成。(一)调查摸底(X年1月1日一2月28日)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二)集中整治(X年3月1日一X年6月18日)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由市级河长督办,各乡(镇、街道)、村级河长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乡(镇、街道)河长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X年6月18日前完成集中整治清理。(三)巩固提升(X年6月19日一7月19日)各乡(镇、街道)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河长为“清四乱”专项行动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二)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河长办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清四乱”专项行动调查摸底情况、第一阶段处理情况、集中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加强明察暗访。市河长制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长制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