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讲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于2017年11月13日的出台,细化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也给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明了方向。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重大隐患同样也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序号重大隐患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试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2发现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证据。3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4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派监护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护。5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完成设计诊断。6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经HAZOP分析、工业化试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7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8未建立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9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1个月。10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11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序号重大隐患20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21未将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收集整理齐全,并根据其危险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规定。22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23企业管理层缺乏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人员,不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业务。24企业各类安全许可手续不齐全,或未在有效期内。25企业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26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被占压或间距不足。27在工厂内设置职工宿舍或施工人员住在厂区内部,控制室面向装置一侧有玻璃窗。28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29未倒空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维修作业。30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31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32油气罐区切水和动火作业交叉进行。33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序号重大隐患34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35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电器。36可燃、有毒气体、火灾报警监控仪表无人连续值守。37消防水泵未设置双动力电源。38存在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区域,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器材和设备。39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40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41硝酸铵储存库房不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的。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43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晰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注:1.本指导目录试行期为2年,第1条涉及的“仪表操作人员”的上岗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特点,制定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标准。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