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形式、规定内容或载体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下列情况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栏广告。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需延期发布的,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与商业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十分之一。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三分之一。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五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范围,高原则上不超过2米;招牌文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第十六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依附于该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须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第十八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招牌除外。第十九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第二十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观。第二十二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新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取得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续办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须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罚后方可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第二十七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纳入征信管理。设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为的,暂停受理再次申报设置许可。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