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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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三条: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名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2第九条:公司的宗旨:投资各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利用各自的资金和专业优势,开展物业经营、产品经营、商贸餐饮娱乐等各项经营业务,创造社会及经济效益。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洗涤用品、服装、针织品、鞋帽、文化用品、办公家具、箱包、体育器材、五金交电、计算机、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家具、装饰材料、钟表、眼镜、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首饰化妆品、图书文具办公用品、商业管理、场地租赁。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出资额如下:**有限公司90万元**咨询有限公司10万元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各股东出资时间如下:与年月日前出资完毕。3第十四条:股东按章程缴纳出资后,按政策法规规定要求办理验资。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公司名称;⑵公司登记日期;⑶公司注册资本;⑷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⑸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股东的权利: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⑵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⑷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⑸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⑹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⑺有权转让出资;(8)有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七条:股东的义务:⑴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4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⑵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5)遵守公司章程;(6)服从和执行股东决议;(7)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8)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出资后股东数目不得少于2名。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合资合同、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5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股东会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⑶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⑷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⑸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⑺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⑻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⑼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⑽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⑾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⑿修改公司章程;⒀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⑴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⑵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6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⑶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⑷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⑸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⑹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⑺股东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⑻股东会需作出决议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或股东代表委托人持有的表决权应在2/3以上作出的决议方可有效。如出席的股东代表或股东代表委托人持有的表决权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代表再次通知,经通知仍然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不影响股东会作出决议,但要在会议记录上写明。除本条⑷、⑸事项外,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股东代表委托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董事会:1、本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3人,由股东选举产生。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3、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74、董事会的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5、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⑴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⑵执行股东会决议;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贷款担保;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⑹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⑺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⑻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⑼审批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6、董事长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7、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但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8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2/3,否则视为无效决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权益,并事后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⑴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⑵负责组织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年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计划外的经费和贷款报董事长审批;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撤销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提出设置、调整、撤销公司机构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⑷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⑸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⑹依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升级、加薪、雇请、解聘、辞退;⑺签发日常公司行政业务文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业务;⑻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监事会:1.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各股东推荐,由一人组成,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⑶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⑷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10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1.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经理除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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