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2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3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4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5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6六、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7七、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8八、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9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10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11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2十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13十三、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14十四、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5十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16十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17十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182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第二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第三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第四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五条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3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第二条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第三条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4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设立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实行专区储存、专柜(专区)销售,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防止与药品、有毒有害等物品的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二条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储存、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三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三)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发货和退货的专用场所;(六)不合格产品专用存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设施设备。第四条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第五条包装破损或标签字迹模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出库,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第六条出库时,应当对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建立记录。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负责人处理:(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三)距保质期不足2个月的;(四)其他异常情况。5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划定专门区域,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的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与药品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禁止混放混存;在专区内应当设置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具有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所要求的设施设备;第二条在专柜处显著位置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专柜(专区)统一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悬挂“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标识牌,标识牌的内容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并印制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电话;第三条具有监测、调控和记录温湿度的设备;第四条具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并应避免阳光直射。6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销售记录,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消费者信息不应强制获得。第二条在营业场所公布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投诉。第三条发现已售出婴幼儿配方乳粉有严重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行业监督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应当协助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记录。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第六条应由经过营养专业知识培训人员负责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正确介绍,按婴幼儿年龄段正确销售,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7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管理制度第一条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对储存、陈列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的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前下架处理。第二条对质量可疑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报告连锁总部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做好销毁记录。8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第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凭随货同行单和批次检验报告单验收,验收入库单和原始凭据应按月装订并保存5年备查。第二条门店负责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批号或效期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第三条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记录真实、有效,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第四条门店负责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第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社保卡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9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l、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等;2、供货单位的人员、设备、制度等管理质量保证能力情况;3、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管理措施、质量管理水平、质量效益等;4、企业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5、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企业相关的质量信息;6、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和质量投诉等。第二条质管员应积极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质量信息,负责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处理,并负责收集、汇总、分析。10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事故指从乳粉采购到乳粉贮存、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各种因素造成影响产品内、外质量指标的后果,或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的结果。第二条质管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处理: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记录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单上;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3、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所发生的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有总结和培训记录;4、重大质量事故必须由质量管理员立即(24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质量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乳粉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第四条服务质量投诉处理:1、顾客对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由企业负责人负责处理;2、企业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公布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处理服务质量投诉事宜;3、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投诉者,作好投诉记录,不得故意搪塞、推诿;4、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迅速查明真相,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5、企业负责人对被投诉者视其性质和影响作出相应的处罚。11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配送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包括:l、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2、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3、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4、已到有效期的。第二条在乳粉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时,及时填写《产品质量信息反馈表》上报质量管理员并暂停出库或销售。第三条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保管员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第四条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区,做好《不合格品台帐》,等待处理。第五条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第六条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公司质管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品。第七条不合格品的报损由门店店长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第八条不合格品门店报损后全部退回总部统一销毁,并完善销毁记录(包括销毁药品清单、时间、地点、方法、销毁人等详细记录),特殊情况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第九条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第十条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明确为不合格品仍继续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12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对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进行控制,确保药品不受污染,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