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管理工作制度一、指挥中心内务管理工作制度指挥中心负责值班人员要完成相应的卫生清理工作,保持工作区域卫生的整洁有序。(一)责任范围1、指挥大厅;2、2楼高清视频会议室;3、值班人员宿舍;4、机房。(二)卫生标准1、所有办公家具、室内设施、台面、办公用具、设备(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无灰尘、污迹;2、门窗玻璃洁净明亮,无灰尘污渍;3、地面干净,无灰尘、脚印、水渍,无擦拭痕迹;4、易成为卫生死角的部位,如楼体与外墙玻璃之间的空隙处,办公台面下的微机线缆等,要经常擦拭,保持洁净。(三)职责划分1、指挥大厅和2楼高清会议室由上一班所有值班民警打扫;值班人员宿舍由住宿人员打扫;机房由技术人员负责安排。对责任范围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彻底清扫、擦拭;2、每天交接班前,由上一班负责打扫;3、每周二大扫除,周二8:30分,由值班主任组织所有白班人员及上一班值班人员进行全面打扫,不留死角。(四)卫生维护1、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动各种设备的位置,不得摆放任何与办公无关的物品;2、地面要保持洁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3、要注意公共卫生,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大小便后均要冲水,便池和水池内严禁倾倒残茶、烟蒂、剩饭等杂物;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蒂。4、废纸、杂物或淘汰不用的物品,不得随意堆放。二、指挥中心请销假管理工作制度1、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因各类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按程序执行,提前向领导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2、值班人员可预见性的事假,需请假时间不长可换班的,要在2天前值班员向指挥中心主任请示,经批准后与其他班次同志换班;3、请假时间较长且不可换班的,须填写《请假条》,报请主任批准;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对待;5、请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离开市区的,须向主任报告,说明事由、目的地、归市时间;6、假期结束后,填写《销假单》,由内勤备案。三、指挥中心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制度1、指挥中心内部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接警专用电话、巡控视频屏幕墙、LED显示屏、高清视频会议交换机及机房设施等;2、指挥中心各项设备均用于公安专项工作,禁止任何人用于其它用途;3、指挥中心民警使用公安网专用计算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一机两用,公安网专用计算机严禁连接外来网络媒介(手机、外置网卡、便携wifi等),如发现违规行为,严格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保持指挥大厅、机房整洁。禁止带入食品,禁止吸烟,液态物质远离电器设备放置。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或大功率器具;5、电器设置应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前提。电脑、打印机等专用器材、设备,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确定具体人员保管、维护;公用器材、设备由指定的人员统一保管;6、指挥中心接警线路、网路、系统专用服务器要时刻保持正常通畅运行,当设备或系统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汇报指挥中心主任,调度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对设备进行抢修;7、确保公安网专用电脑的系统安全,禁止在公安网专用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禁止放入个人携带或来路不明的光盘、软驱等;8、指挥大厅内所有设备维修、维护均由专人负责,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拨弄开关设备,不得擅自变动设备位置、变更操作程序和改变设备用途,由于个人原因损坏的,照价赔偿,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9、未经专业人员检查通过,任何人员禁止携带个人电脑至指挥中心使用;10、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任何外来人员禁止进入指挥中心大厅及管理机房。四、指挥中心监控录像管理工作制度1、交警大队交通监控采集的录像资料归指挥中心管理,按照既严格规范管理,又便于实际工作的原则,由指挥中心授权使用;2、指挥中心是交警大队唯一有权对外发布录像资料的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传播录像资料;3、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因侦办案件需要提取查看交通监控录像资料的,必须持本单位一把手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派正式民警前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看和调取。民警进入大厅查看录像,无特殊情况,一般一次进入大厅不得超过两人,大厅同一时段最多接待两批查看录像人员;4、调取录像人员无权查阅及下载与自身侦办案件无关的视频资料或图像资料;5、调取录像人员进入指挥中心禁止使用具有录像、拍照功能的手机、相机等储存设备,值班人员发现调取录像人员有记录视频显示屏的行为嫌疑的,有权要求删除储存设备中的相关信息,调取录像人员应予以配合;6、指挥中心录像资料只能用于本部门业务工作,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人员传播泄露;7、指挥中心计算机设备,有查阅、下载交通监控录像功能的,要加强管理,为用户名设定私人密码,确保交通监控资料安全不外传;8、对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录像资料传播泄露,以及不按程序或私自外传录像资料,造成社会后果的,具有相关责任的交通协管员一律辞退,民警给予纪律处分;9、擅自泄露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或利用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