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幼儿园。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尊重每个孩子发展每个孩子快乐每个孩子。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乐县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常年招收3-6岁适龄幼儿;(二)培养孩子德智体健康发展;(三)遵循《3-6儿童发展指南》精神;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修改章程;(二)决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三)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3(四)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任免执行机构负责人;(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七)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4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会违反本章程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作出的决议无效。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第十八条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3人。第二十条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6(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无效。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一)注册资金;(二)社会捐赠的财产;(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五)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不得在申请人、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8本单位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借款,不得成为投资组织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本单位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9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理事会决议终止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服务活动的;(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自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并向社会公告。10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二)业务活动情况;(三)组织机构情况;(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五)监事意见;(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七)财务会计报告;11(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党建工作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第十章廉洁自律制度、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第四十条本单位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12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实行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扩大品牌宣传、提高社会评价。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7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