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景凤路小学校舍加固工程工程分包合同总包单位:上海德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上海日恒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年月1加固工程分包合同总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德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日恒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抗震加固工程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l工程名称:景凤路小学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景凤路521弄1号1.3工程内容:加固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2.1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加固施工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和安全文明三、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3.3如因甲方和乙方原因及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完工,则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4.2乙方保证加固后正常使用寿命为伍拾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4.3工程质量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2(GB50367-200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程》(JGJ123—2000)等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并质量达不到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上述要求,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乙方并应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给甲方。五、合同价款5.1金额(大写):壹佰零捌万壹仟伍佰肆拾叁元(人民币)¥:1081543元六、付款方式6.1工程预付款:根据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付款条约: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支付。6.2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完成报告。6.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确认计量结果后40天内支付经监理和业主方认可的当月计量工作量的80%;竣工时最多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0%;竣工验收移交后(工程及档案均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保修金。6.4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付款发生困难和拖延时,甲方负责及时与乙方联系协商解决;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不得在未收到工程款之前向甲方催讨工程款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七、甲、乙方驻工地代表37.1甲方派唐海冬为驻工地代表。7.2乙方派姜政东为驻工地代表,全面负责本工程全过程施工。7.3乙方如需更换工地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驶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4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地代表。八、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1甲方职责8.1.1开工前甲方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并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措施交底。8.l.2提供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的有效证件、批件和其他申请批准手续。8.1.3甲方配合乙方负责协调施工用的用水、用电,但不提供临时设施用房,职工临时用房。8.1.4甲方应在确认具备施工的条件下,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8.1.5甲方负责监管、教育、指导、检查和验收乙方施工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旋工和开竣工资料汇集等工作,使之达到甲方的要求。8.1.6若由于乙方管理能力和工程旋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视情况妻求乙方作出整改;经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如乙方拒签,罚款通知书经甲方代表签字即有效),如屡教不改,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可决定委托其他单位或公司完成该工程,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由乙方己投入该工程的全部费用(扣除上述委托施工的费用和丙方及甲方的损失),在业主与甲方结清全部款项三个月后,再由甲方与乙方结算。同时乙方还必须承担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其它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关损失。48.1.7甲方协调施工过程中乙方与第三方的矛盾,以保证乙方施工的正常讲行。8.2乙方职责8.2.1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附进度计划)。8.2.2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做好进场前的规范用工手续。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②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生产人员,应出具人员身份证、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操作证等有效证件报甲方和监理备案。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入员必须持证上岗。8.2.3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按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和甲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8.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在文明施工和标化及安全设施等方面必须满足甲方、工程所在区安监站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8.2.5乙方提供相关的设备、材料由甲方和监理指定的质检人员核验后方可使用。进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8.2.6在甲方确保乙方进场安装施工的前提下,乙方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整个结构加固的安装施土,交付甲方使用。8.2.7确保做好工程施工的原始记录,保证工程隐蔽工程记录、材料质保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等所有的工程资料齐全,并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8.2.8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至交接及承担保护期间的损坏修复。九、检查和返工9.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5件。9.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和见证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十、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0.2甲方、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0.3经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己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十一、重新检验11.1无论甲方、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十二、安全文明施工12.1本项目工程在已建成的学校内施工,因此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和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扰民,并主动协调好四周相互居民关系,乙方不得以相邻居民阻碍施工为由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同时乙方还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各种可能对周边居民住宅和四周道路、下水道、各类管线的影响,甲方的工程费用中已考虑上述因素,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12.2乙方必须按照JGJ59-9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搞好现场标化管理、文明施工。必须按上海市有关安全施工条例进行施工,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旋,消除事故隐患。12.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承诺确保工程施工的女全,并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乙方不得以发生安全责任事由向甲方要求增加费用及延长工期。12.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承担由于违反规定引起的罚款。12.5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场地达到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卫生。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发生吸毒、赌博、嫖娼、偷盗、斗殴及流氓违法犯罪活动等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甲方将通过有关执法部门按情节轻重追究乙方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给予乙方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12.6遵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用工制度,合理合法使用劳动力。7十三、材料设备供应13.1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应按进度要求供应到现场,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清点。13.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3.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就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设计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十四、竣工验收14.1本工程具备施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4.2甲方在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的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示修改,并承担由此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4.3本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质监站等有关单位验收时,如提出本工程的质量意见,乙方也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81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14.5乙方提供竣工图、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供按城建档案管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叁套。十五、成品保护要求15.1己竣工末验收交付的工程,在验收交付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原因,应交付而未交的,除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理外,另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2工程竣工后,业主方交付甲方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己完工程的全部成品。保护期内若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并保证不损坏其他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十六、质量保修16.l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6.2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时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且工程终身保修,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6.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乙方参加由业主方组织的交付验收工作,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确定保修期间的专门联系人及联系方法。16.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业主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16.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9十七、工程分包17.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17.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十八、保险18.1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