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内容•一、播放一段支撑架坍塌事故视频;对某一支撑架坍塌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二、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求。•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坍塌区域采用扣件钢管模板支架。基本架体间距1200×1200mm,步高1500。顶部插可调托。其它区域采用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基本架体间距1200×1200mm,步高1500mm。顶部插可调托。•(二)事故原因分析:•1.《施工方案》存在的管理问题:•(1)模板支撑架方案未见其上级技术负责人的审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下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施工方案》中未见专家论证意见,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3)现场无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见模板支撑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验收记录。•2.《施工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1)《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未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下称《规范》)第5.6条进行计算(新旧规范有差别),未限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即《规范》中的a值),据调查,现场管理人员口头交底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应小于1.5m;《施工方案》未计算施工活载,导致计算结果与现场实际有较大偏差。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为整个模板支架的最薄弱部位,其长度a的大小对整体支撑架的稳定承载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经对《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设计计算章节进行校核验算得知:按“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按照“非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已达到杆件承载力的极限,采用脚手架的计算方法所得结果也超出杆件承载力限值,因此可判定该模板支撑架方案设计结果已达到其承载力极限值,按该《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的支撑架,处于濒临失稳坍塌的状态。•(2)《施工方案》第4.6条“剪刀撑设置要求”中未要求设置中间立杆纵向剪刀撑和各道水平剪刀撑,不符合《规范》第6.8.2条第二款“满堂模板支撑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由底到顶的纵向剪刀撑,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的规定。•(3)《施工方案》未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提出与周边已有建筑结构进行可靠拉接的技术措施。事故部位为21.8m高度、约400m2的中庭混凝土顶板,其下部高大空间内东、西、南边有2、3、4层结构边梁及边柱。虽《规范》未作拉结规定,但《施工方案》中技术构造措施如提出支撑架与周边结构进行可靠刚性拉接的要求,可有效提高该高大模板支撑架的结构稳定性。模板支撑体系拉结点的重要性。•(4)《施工方案》编制粗糙,无立杆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无质量检查标准,计算系数取值既不符《规范》,也不符现场常规搭设尺寸,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3架体构造问题•(1)对现场残留的模板支撑架勘察时发现,部分模板支撑架无扫地杆,不符合《规范》第6.3.2条(强制条文)的要求。附:2001、2011两本规范要求如下图所示:在JGJ130-2011的6.3.2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但非强条: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2)模板底部部分立杆采用旋转扣件接长,在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上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部分立杆仅与大横杆连接,立杆不落地,严重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如下图所示。•(3)《施工方案》第4.6条规定,剪刀撑沿脚手架外侧及全高连续设置,每六步四跨设置一道剪刀撑。但在现场东南角、西南角未倒塌的模板支架上未发现任何剪刀撑。•(4)《施工方案》规定支撑架步距1.5m,现场实际残留支撑架步距为1.4~1.7m不等。•(5)由现场勘察发现,中庭东南角残留的部分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和底部用螺纹钢筋代替可调底座,承载时对立杆顶部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6)现场检测的扣件拧紧力矩为10~40N•m,大多不到20N•m,降低了节点的承载能力。•(7)现场检测的立杆悬臂高度部分达到1.8m,大大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4材料质量问题•(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为φ48×3.5mm,现场测量到的钢管壁厚为2.7~3.5mm不等,其中壁厚为3.0mm的较多,不符合《规范》第3.1.2条的规定。经立杆稳定计算,钢管壁厚为3.0mm时,其稳定承载力比壁厚为3.5mm时降低13%。•(2)扣件螺母厚度大多数在11~13mm之间,有若干仅9mm,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14±0.5mm;从现场已经破坏的扣件断口看,扣件有明显铸造缺陷。•(3)现场实测用于模板支撑的可调托撑螺杆直径大部分为φ30~32.7mm,小于标准规定的φ35mm,易产生附加弯矩,降低承载力;可调托撑的“U”型托和可调底座的底板钢板厚度大多数为4.3mm,有的仅3mm,小于标准规定厚度5mm,因此变形严重,且可调托撑翼缘板高度不够,对支撑木方起不到防脱落作用;可调托的U型板与丝杆之间未焊接加筋板,使多数U形板发生变形、断裂,如下图所示:•(三)事故结论•(1)《施工方案》编制粗糙,结构设计与计算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施工安全要求。•(2)搭设的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过大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辅助计算)•(3)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存在若干节点无扣件、扣件螺栓拧紧力矩普遍不足、立杆搭接或支撑于水平杆上、缺少剪刀撑等严重缺陷,造成支撑体系局部承载力大为降低,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4)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中使用的钢管杆件、扣件、顶托等材料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5)在模板支架搭设过程中,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人员配置、模板支架方案设计审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模板支架搭设验收、材料进场验收等管理环节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四)事故教训•在施工中应注意:•(1)应对高大空间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2)应将技术工作放置在安全工作基础的位置上,高度重视技术,安全才有保障(技术保证安全、方案保证安全)。应明确规定合理的安全指标,确保技术措施达到足够的安全度,并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如何延长坍塌延续时间?)。技术安全工作做的越充分,安全就越有保障。•(3)应坚决解决施工单位将施工安全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等)仅用于投标、报审、应付各种施工查验手续的普遍问题,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所编制的各种施工安全技术文件,不得随意违反、随意变更。•(4)应扩大施工技术人员的工作权限,仅提“安全一票否决制”是不够的,应当提技术和安全都可以一票否决,或者实施“技术安全”一票否决制,因为没有技术对安全工作的保证支持,安全不能得到有效地确保。•(5)应在材料验收中落实《规范》中“φ48×3.5钢管壁厚允许误差为0.5mm”及扣件承载能力的要求,解决目前钢管构配件规格、质量混乱,优劣混杂使用的严重问题。•(6)必须切实加强施工中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遏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技术安全要求的倾向。•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求。•(一)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1.事故频发、占比大:详见《2014-2017年全国建筑行业事故统计分析表》•2.脚手架、模板工程属于传统作业,受重视程度不高。作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大多看不懂方案和交底,现场凭经验和想象作业。我们的专项方案、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缺乏可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依法依规性,仅仅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不少年轻技术人员、安质人员不知道重点要点所在,现场检查流于形式。•3.当前形势下,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事故成本越来越高。随着新的《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相继出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即将推出一大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职责履行的法律定位和责任追究力度必将越来越大。•(二)脚手架、模板工程常用规章和规范:脚手架、模板工程所涉规章规范较多,安全管理常用的大约有二十几部,其中的3部规章、11部规范需要常备手头,并认真学习研究。附:《脚手架、模板工程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1300余部,分为7个层次:•(1)宪法:宪法又称为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安全生产法律分3层次:基础法、专业法律、相关法律。•(3)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是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应当自行废止。•2.安全生产法律的适应问题:•2000年3月15日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38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