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法院书记员工作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身肩重担的审判人员固然重要,但书记员的地位同样重要,不可小视,法院审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参与,可以说书记员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下面我根据当前审判工作新形势对书记员工作的要求,结合自己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一、书记员应具备的良好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用第5条规定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中、中专。第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同时,该办法第十条对聘任制书记员的解除聘用合同也作了规定:1、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以上条款,对担任书记员的身份、政治素质、身体状况、文化程度作了具体规定,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人民法院书记员职业是高尚的、神圣的,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担任的。既担任了法院书记员,就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般道德内容,反映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状况,并且受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制约。职业道德是指以职业分工为基础,在特定的职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作风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规范的总称。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不同的行业与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那么法院书记员应当具备哪些方面的良好职业道德呢?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品德修养。树立政治意识,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在办案中要经得住诱惑,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爱,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要保守秘密。树立保密意识是书记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因为书记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刻都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对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都要参与,包括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强,随意放置案卷材料,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就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法院的形象。同时,如果我们的言行不谨慎,不分场合谈论不该议论的审判工作,也将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审判秘密的泄露。所以,要求书记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时刻注意涉及审判工作的言谈举止,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审判工作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人或事,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三是要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行为态度和方式。司法礼仪在司法活动中有着特殊意义,它是司法活动的外在形象,体现书记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形象。同时,可以强化司法活动的神圣性,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不拘小节、随心所欲,不仅会影响自己形象,还会影响法院形象、司法权威和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包括以下内容:1、举止文明,仪表得体。文明举止和良好仪表能给当事人发出一种司法公正的信息,使他们对裁判过程和结果产生信服。2、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不仅反映出书记员个人素质的高低,更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文明程度。3、遵守法庭规则。法庭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场所,所有参加庭审活动的人都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书记员当然不得例外。四是要谦和自信。书记员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与审判人员配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态度谦和,不急不躁,把工作尽量做细做到位,平息当事人的急躁情绪。为人要诚实谦逊,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在处理问题时要有自信心,要不卑不亢,坚持原则,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时,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态平稳,沉着应对,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二、书记员的职责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法进行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书记员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立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立案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结果的处理。立案审查,尤其是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要审查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三要审查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无基本证据支持,四要审查该案件本院有无管辖权,五要审查该案件是否属法院主管。法律规定有明确起诉期限的案件,还要审查是否超过起诉期。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如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如是合议庭审理,还要填发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开审理的要张贴开庭公告。在案件事实方面,要熟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核查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了解基本案情,掌握案件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金额、专用术语等,做到对全案基本情况心中有数。另外,对案情较复杂、证据多的案件,书记员还要协助审判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组织质证,确定争议焦点。这些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顺利。第三,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开庭前,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开庭中要将法庭的全部审判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第四,开庭后的工作。这是休庭或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员要将笔录交当事人阅看无异议后签字,因笔误或当事人有异议而改动的地方应有当事人捺印;协助审判员处理庭后各项事务,整理证据材料,查询法律条文等。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书记员还要认真记录合议庭评议情况,如实记载每一位合议庭成员的意见,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书记员还要详细做好审委会讨论记录。此外,还要做好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经主持调解所制作的调解(裁定)书等都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判决书的宣判、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等工作。第六,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的、检察院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审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及时整理好卷宗,办好送交上级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第七,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这也是很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积极协助执行员完成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任务,做好执行笔录、发放执行款物、整理案卷材料。第八,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这样,一个案件全部诉讼活动结束。(二)办理其他工作事项“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包括:外出办案时带齐有关案件材料和诉讼文书;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司法统计;法律文书的上网;内勤管理工作;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等。三、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要做好法院书记员工作,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即一种“精神”,两种“心理素质”,三种“能力”,四种“意识”。一种精神,就是要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常言道:“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既然从事了书记员职业,就要爱岗敬业,就要给自己定好位,珍惜自己的岗位,服从党组工作安排,树立不怕辛劳,乐于奉献的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甘当配角,任劳任怨,勤奋工作。两种心理素质:一是在工作辛苦、工作遇到压力或困难时,要自我调节心理,要有舒展的胸怀,用平常的心态对待,不能急性焦躁,怨气十足,甚至牢骚满腹,心态失衡。二是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心态平稳,不慌阵脚,沉着冷静应对,要有应对处理问题的自信心,积极配合审判(执行)人员灵活稳妥控制处理事态。三种能力:第一,要有善于学习的能力。一方面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指导工作。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态度,树立公正意识,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虽然书记员不直接审理案件,但所作的记录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所以记录的客观真实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最后判决。所以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另一方面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懂得法律术语,才能保证记录的“快、准、全、细”,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同时,书记员还要不断向身边的老同志虚心求教,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边干边学,做到手勤、嘴勤,遇到问题要做到勤问、勤学、勤思。同时还要学习地方语言,熟知地方语言。第二,要有语言文字综合能力。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要想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记录时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意愿任意取舍。在这个基础上,又要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书记员要有分辨说话重点和高度概括的能力。开庭时,因当事人文化素质各异,有的当事人陈述事实,往往条理不清,甚至语无伦次,这就要靠书记员进行提炼综合,掌握重点记录,所以要求书记员必须加强文字功底的修炼,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第三,要有速记速录能力。这是书记员的基本技能,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技能。具体地讲,我认为应达到四个字的要求,即“快、准、全、细”。一要快。书记员在记录中速度一定要快,要有连续记忆的能力。二要准。记得准,能准确反映案件审理的过程。三要全。不管是开庭审理,还是调查询问,记录要全面反映整个工作过程,全面反映每个人的动态。既要忠于原貌,同时又要注意灵活,不该记的绝对不能记。记录要全,凡是案件细节方面的不能遗漏,喜怒悲乐都要记下来。四要细。书记员工作要细,特别涉及到的数据、时间等一定要写准,笔录中不能有错字、别字。四种意识:第一,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对书记员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就是要有服务意识,一是工作要主动,不能拖沓,主动为审判工作搞好服务。二是要和法官紧密配合,做好工作。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审判员的判决书都是根据庭审笔录来写的。记录不好,判决书就写不好,如果记录错误的话,就会造成错判,后果非常严重。送达也很重要,如果没有送达或是送达不及时、不合法,就会造成不能开庭或是审判程序不合法,致使办案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三是案件审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卷宗归档。装卷作为最后一个环节,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卷宗关系到法院的形象。一个案子办到最后就是形成一本本的卷宗,是我们的劳动成果,别人看你办案质量就是通过这本卷宗来看。而且卷宗要归档,要保存几十年,甚至有的案卷是永久保存,形成历史档案。所以,卷宗的整理、归档一点不能马虎:这些日常性的工作,都要求书记员要有一种主动服务的意识才能圆满完成。第二,要有创新意识。树立创新意识,是指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创新,不是违反法律程序和工作要求的创新,是以精简不必要的工作程序,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的创新。所以,要求我们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二是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用于指导具体工作,三是要善于学习别人工作中的特长,补充自己的工作不足之处,四是要寻求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要有保密意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始终接触到案件的处理全过程,包括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等,还包括很多个人稳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等,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强,随意放置案卷材料,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查看,在不应当谈论案件的场所谈论案件事实或处理结果,在案件处理结果下达前将处理意见透露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等,这些审判秘密一旦泄露,都将给他人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