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蔡国庆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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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全体起立,请法官.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原告:李丽霞,艺名李响,女,29岁,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演员,住址:海淀区复兴路83号西26楼11号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具体讲一下一般代理权的内容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李刚,1963年4月26日生,湖南音乐师范音乐系副主任副教授,现在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攻读硕士学位,住中央音乐学院男生宿舍审判长: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第一被告代理人: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陈红,女33岁,汉族,海政歌舞团专业演员;第三被告蔡国庆,男,35岁,汉族,总政歌舞团专业演员,委托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发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同志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主审法官:原告李丽霞诉被告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及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原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今天出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原告:不申请主审法官:被告?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二被告陈红,第三被告蔡国庆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带,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第一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判令三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陪礼道歉,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2年10月25日,原告,第一被告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艺名金霖共同出资委托王英编辑配曲并制作伴奏带,由李丽霞本人演唱并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带转让给第二被告陈红,第三被告蔡国庆演唱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第三被告明知第一被告对该伴奏录音带不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其他共有人许可擅自使用该伴奏带进行演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向原告陪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李丽霞主审法官:被告李刚答辩第一被告代理人:首先我们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作为起诉之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于特定作品享有的人格权和对该作品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答辩人李刚作为歌曲常来常往的曲作者理所应当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而原告李丽霞既非该歌曲的词作者又非曲作者,因此依法当然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那么在原告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原告起诉答辩人的这个诉请法官请予以明察,予以驳回.主审法官:被告陈红,蔡国庆是否共同答辩?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是.首先要确定一个问题,著作权的内容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原告现在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诉请我现在想请原告明确一个问题您起诉三位被告侵犯您的著作权具体是指哪一项?因为著作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您最好把著作权的范围统一界定下来以方便我们答辩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起诉的并不的作曲或者作词的著作权而是起诉的编曲的著作权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最后再明确一下仅仅只有编曲的著作权对吗?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好.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编曲权的规定,那么编曲权这个用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这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第二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包括修改权,改编权这两种,但是修改权,改编权都是指对原作进行修改或者改变作品的含义是一个新的创作.举个例子就是西游记被改编成大话西游这属于修改和改编,编曲它完全是建立在原曲的基础之上,它是不能进行改变的,编曲权本身也不能套用修改权和改编权的范围之内;第三,我们退一步讲就是明确确实有编曲权,如果有编曲权,这个编曲权应该完全在曲作者李刚的身上.因此我认为事实上李丽霞没有原告的权利.主审法官: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支持这部分事实证据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来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在整个的证据分为三组,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明原告对于王音编曲的常来常往的伴奏作品享有著作权,这是第一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第二组证据是在明知原告享有常来常往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三组证据意在证明通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曲与陈红蔡国庆使用的编曲进行比较,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一组证据中第一个证据是关于歌曲常来常往的协议,第一条双方约定共同分担歌曲的伴奏,编曲,制作和录音费第二条如果歌曲被选用而乙方任何艺人未参加演唱的话,由甲方负责奉还所出的录制费的全部金额这个证据我们要证明的观点有三个,一,歌曲常来常往的曲作者李刚同意委托他人对其作曲的作品进行编曲,配器,制作伴奏录音带,这个协议还说明歌曲常来常往的编曲,配器,录音,制作是由李响,李刚,金霖共同投资,共同委托的,三,如果歌曲被春节联欢晚会选用的话,如果李响没有参加演出,则李刚应该退还李响4000元主审法官:被告对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第一被告代理人:第一,关于常来常往的协议书,因为协议书涉及到我们双方,因此会是我们双方的证据,那么我在这里把我们对在横局的意见一并说明,这样我们一会就不在提出了.我们认为对方在主张这个协议书的证明力的时候是片面的首先这份协议书是关于这个伴奏带子的一个协议,那么这个伴奏带子并不是一个著作权,我们看协议书的第一条,三个人协议是共同分担对这个编曲---所谓编曲就是配器的制作及录音费,印象次就仅仅就这个带子的产生共同出资这么一个协议;第二,关于制作带子的权利双方是附条件的.附的条件,第一,如果要是歌曲被选用了,对方没有艺人参加节目的话,那么李刚仅仅负有奉还全部制作费金额的这个义务,那么这样的奉还意味着这个带子的著作权完全规李刚第一被告:法官,我有要补充的地方主审法官:就是对这证据的真实性和它要证明的问题的关系你发表意见第一被告:李丽霞不享有著作权。我是本案争议歌曲的曲作者,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王音的编曲实际上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的.我关于编曲与他谈过四次,而且他主要是负责MIDI那块和组织乐队,另外12000也不是完全付给他的,包括伴唱,录音师等工作人员.第二,三被告代理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编曲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著作权法明确了修改权和改编权,但这两项权利不适用本案。如果法律明确了编曲权,该权利也在李刚。我们在取得演唱权的过程是合法有效的,2002年12月8日,我们与李刚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由我们进行演唱,对该歌曲有独占性的演唱权。主审法官: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收条、王音证言、郭述栋证言、张晓微证言、移动通信通话详单,意在证明三被告是在明知原告享有常来常往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主审法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及真实性有无疑义?第一被告代理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的内容有意义,刚我方已经陈述我们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对于侵权之说也无从谈起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原告:现向法庭提供两份影音证据,歌曲常来常往李丽霞,金霖演唱的版本和陈红,蔡国庆演唱的版本,并申请黎晓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两份影音证据做出说明主审法官:先请黎晓红出庭.证人请将出庭通知书交法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证人:我学名是黎红兆,参加工作以后就是黎小红,这个名字一直用到现在主审法官:你的本名是黎红兆证人:对.出生年月是1966年2月9日,单位:兵器工业部车道沟10号录音棚主审法官:原告李丽霞和被告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丽霞申请你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已在本庭送达给你的出庭通知书上载明,同时也对您身份进行了核验,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已经清楚?原告:清楚主审法官:您今天所做的证词将被记录在案,你是否保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保证主审法官:鉴于当事人的这个申请,法庭将就原告制作的这个版本被告制作的版本以及中央电视台最终播放的这个版本进行一下播放,也请您仔细听一下(播放)主审法官:李刚这是你们一开始制作的版本吗?第一被告:对主审法官:书记员把春节联欢晚会的版本交技术人员播放一下.(播放)原告有问题向证人发问吗?原告代理人:证人我想问一下您从事录音工作多长时间了?证人:我过去从事的是演出,到北京以后从事录音有六七年时间原告代理人:对刚才播放这两个曲子当中的这些它的配乐的特点以及它采用了哪些乐器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作为你从事期年工作的专业人士是否听的出来证人:我觉得这两个东西差不多,陈红那一版减掉了一个乐器三弦,然后结尾的复合反复减了一个反复,就这点区别主审法官:李刚,你有不同意见吗?第一被告:我想请问证人,你说减掉容易,但是弱收变强收,我们都听到前面原告唱的是结尾慢慢没有,蔡国庆唱与原告结尾处明显不同,请问这就是靠减掉就能做到吗?证人:你这伴奏带后边做渐弱第一被告:我认为你没有回答我问题实质性的内容主审法官:证人你直接回答被告的问题,他问你后面刚才这个部分通过一种减的方式能做到吗?证人:如果配器没有发生变化的话,做不到陪审员:审判长我有问题想问证人,根据你刚才听到的比如说其中主要演奏像三弦是否是同一个人演奏的是否是同一条带子上的你能判断出来吗?证人:对主审法官:请证人退庭,庭后阅读笔录签字.被告李刚你有证据要出示吗?第一被告代理人:我们一共有四份证据,首先第一份证据是歌曲常来常往的创作稿,第二份证据是李天宏的证言,还有第三份证据是歌曲杂志2003年第四期,内容大家都看到了就不再做详细说明,仅对以上内容要证明的事项加以说明,这三个证据都说明李刚是歌曲常来常往的曲作者,因此李刚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而原告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我们最后一份证据是一个证人的证言,白隰系喜的证言,这个是关于事情发生以后歌曲被春节联欢晚会选用后然后又不是由原告来演唱的情况发生以后李刚要积极的退还原告制作费用,因为想要委托给这个人,但是因为当时这个人要出差,因此没有给,但是说明了被告积极地想要履行协议主审法官:原告是否有疑义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对真实性有疑义,我们先从逻辑性来分析一下这份证据,白锡喜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干部,他说在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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