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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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本基准所称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四)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三)有较严重后果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七)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八)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第三章裁量基准第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一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2.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伤害;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办公、生产用具等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五百元以下的;4.造成重要文件、资料损毁无法弥补的;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6.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7.以丢弃老、弱、病、残、孕、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8.在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9.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10.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1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12.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恶劣影响,时间较长的;2.采取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等方式,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影响恶劣的;3.阻碍、抗拒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的;4.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6.市级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会议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7.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积极参与者;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2.在非站点强行下车或采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4.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5.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3.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五)“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等行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2.伪造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故意使用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或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侮辱、贿赂、散布谣言等手段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4.实施违反选举程序、纪律要求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辱骂、推搡管理人员,造成入口秩序混乱;2.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受伤,或者安检机器、其他物品损失的;3.强行进入活动场内,拒绝、抗拒接受安全检查的;4.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民警劝阻的;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物品,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2.燃放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3.燃放物品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展示侮辱性物品,致使场内观看或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2.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3.引发群体性事端的;4.侮辱人格、国格,造成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围攻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2.使用暴力,造成人员受伤的;3.聚众实施围攻行为的;4.围攻外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向场内投掷杂物,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3.多次投掷杂物,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第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或积极参与的;(二)多人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五)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实施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六)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的;(八)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九)实施寻衅滋事,不听民警劝阻的;(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造成后果的;(二)造成后果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第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实施干扰的;(二)多次实施干扰行为的;(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二)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后果的;(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第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十分之一的;(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第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管制刀具,且属于初次被查获、本人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能说明合法用途,又不具备其他违法犯罪动机的。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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