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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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有关氮肥部分)(1993年)一、产量(一)、合成氨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①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②出厂的商品液氨量;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④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①冰机自用氨(损失)量;②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③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1)仪表计量: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时,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各种固体化肥以及浓硝酸的氨利用率规定为90%;氨水的氨利用率为95%。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折含氮100%的合格固体化肥(吨)+折含氮100%的不合格固体化肥(吨)〕×1.35098+〔折含氨100%的合格氨水(吨)+折含氨100%的不合格氨水(吨)〕×1.05263+自用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式中:1.35098=1/0.82245×90%0.822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1.05263=1/95%①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②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而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但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铜洗和脱硫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③自用氨量。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Ⅰ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Ⅱ铜洗后减洗改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碱洗改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Ⅲ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计在自用氨中。④各液氨贮罐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正或负)及各氨水槽、母液槽(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氨水槽)期初期末结存量与浓度析氨量的差额(正或负)。差额为正数即期末大于期初计入本期合成氨产量内;差额为负数即期末小于期初应从本期合成氨产量中扣除差额数。(3)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总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分的产量。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为: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各种(原料产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二)、氮肥氮肥是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氮肥的生产过程是氨的加工过程。如用无机酸与氨反应制成铵盐;二氧化碳与氨合成尿素;氨氧化制成硝酸再加工成硝酸盐等。氮肥的主要品种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以及含有氮素的复合肥料,如硝酸磷肥和磷酸铵肥。其产量应按实际含氮量折成100%计算各品种产量。氮肥产量(折氮100%)是由各氮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含氮量(%);相加之和。凡以干基分析表示有效成分含量的,计算时应从实物量中扣掉水分,再乘实际分析的干基含量。氮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①硫酸铵〔(NH4)2SO4〕折纯氮产量硫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硫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②硝酸铵(NH4NO3)折纯氮产量硝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硝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③尿素(学名碳酰二铵,NH2CONH2)折纯氮产量尿素(折氮100%)=各批〔合格尿素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含氮量(以干基计)之和〕④碳酸氢铵(NH4NO3)折纯氮产量碳酸氢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碳酸氢铵实物量×实际氮含量%(以湿基计算)〕之和⑤氯化铵(NH4CL)折纯氮产量氯化铵(折氮100%)=各批〔氯化铵实物量(1-水分和氯化钠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⑥石灰氮(学名氰氨化钙CaCN2)折纯氮产量石灰氮(折氮100%)=各批〔石灰氮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⑦氨水NH4OH折纯氮产量氨水(折氮100%)=各批〔(合格农业氨水实物量×实际氨含量%)×0.82245〕之和⑧合成复合肥料合成复合肥料是经过化学反应加工制成的含有作物主要营养元素氮磷钾两种以上的化肥。它的规格和品级都以N-P2O5-K2O的含量百分数进行标记,如磷酸一铵(12-52-0)。主要的复合肥料有磷酸铵类肥料、硝酸磷肥、硝酸钾等,其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还应按其所含营养元素折成100%分别计入氮、磷、钾化肥产量中。(5)混合肥料混合肥料(原称复混合肥)是由成品氮、磷、钾肥为原料经计量混配、造粒、干燥、筛分等工序制成。其产品符合混合肥料国家专业标准(ZBG21002-87)的要求及规定。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计算产量。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折纯计入化肥产量中。二、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工业企业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必须及时地组织供应各种原材料、能源。工业企业原材料、能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观察企业原材料、能源的消费和库存基本情况,反映其数量关系及其构成,分析其对生产的保证程度。从宏观上看,原材料、能源统计为合理安排生产和组织物质资料的供应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是研究一定时期内物质资料消费规模、水平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研究物质资料的使用效益,研究物质资料的资源与消费、消费与储备之间的关系所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反映国情国力的重要数据之一。(一)原材料消费1.消费: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包括主营活动和附营活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并包括由本企业(作为投资单位)代填的乡镇建筑企业为完成企业建设项目而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原材料消费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消费的核算原则:“谁消费谁统计”,即原材料在哪个企业使用,就由哪个企业统计消费。消费的核算方法: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费统计。具体地说:①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即作消费统计,不包括车间、工地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原材料;②原材料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即作消费统计,如原盐电解生产烧碱,就作消费统计;③某些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改变其形态或性能的原材料,也应作消费统计,如:已装到汽车上的轮胎、已装入机器设备的润滑油等;④可以多次周转使用的材料,为避免重复统计,只将新料的第一次投入使用作消费统计,以后继续周转使用不再统计消费。工业企业原材料消费包括主营活动用和附营活动用两部分:(1)主营活动用主营活动用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主营活动主要包括:①生产本企业产品、进行工业性作业使用新的原材料;②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各种非标准设备或专用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③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所使用的原材料;④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等方面所使用的原材料;⑤为工业生产活动而进行的修理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营活动用不包括:①本企业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由本企业作“附营活动用”)统计;②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③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④本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由承包单位统计,承包单位不包括乡镇建筑企业)。(2)附营活动用附营活动用是指在工业企业内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如本企业附属的自营施工单位、科学研究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附营活动用”的其中项“自营施工用”是指工业企业所属的自营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自营施工用主要包括:①为完成各项工程而进行的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②自行制作预制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钢、木门窗等;③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④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进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⑤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等所使用的原材料。自营施工用不包括:①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②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2.库存: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期初、期末实际结存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二)能源消费1.能源消费: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能源数量,包括终端消费和中间消费,并包括由本企业(作为设资单位)代填的乡镇建筑企业为完成本企业建设项目而实际使用的能源数量。能源消费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能源消费统计原则上“谁消费谁统计”,即能源在哪个企业使用,就由那个企业统计消费(特种情况例外)。能源消费的核算方法:①能源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状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费统计,不包括车间、工地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能源;②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的消费不作能源消费统计。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终端消费和中间消费两部分:(2)终端消费终端消费是指以能源产品形式存在的某种物质,经过各阶段的消费到达的一种状态,此时产品所具有的某种能量在各阶段的不可逆过程中,以光、热、电等形式已释放到宇宙空间中,或已作为非能源产品的形态存在,即能源消费到此终止。例如:燃烧煤生产蒸汽,蒸汽用于取暖,用煤造气生成合成氨等。终端消费分为主营活动用和附营活动用两部分:①主营活动用主营活动用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的数量和价值(详细说明见本章第(一)部分)。“主营活动用”的其中项“用作原材料”是指工业企业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如用于制造合成氨、电石、黄磷、钙镁磷肥反应过程中的无烟煤和焦炭;用于制造“三苯”、“三烯”、合成氨反应过程中的轻质油(如拔头油、石脑油、煤油、轻柴油等轻组分油品)和重油;用于制造合成氨反应过程中的天然气(包括加热转化炉用的)、焦炉气、炼厂气和合成氨的造气、变换用的蒸气;制造炭黑时不完全燃烧反应中使用的天然气、焦炉煤气、矿井瓦斯和油品等,这些能源作为产品原料投入生产过程后,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但不包括能源加工转换部门用于生产二次能源的一次能源的消费,如洗煤用原煤、炼油用原油、炼焦用精煤等;对于某些能源并未构成产品实体,习惯上称其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等。但不包括这些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等。②附营活动用(详细说明见本章第(一)部分)。(2)中间消费中间消费也称加工转换消费,它是相对于能源终端消费而存在的,用以反应能源消费流程的不同阶段。自然界的能源,除少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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