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参照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有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換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47、补充条款47.1违约: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7.2履约保证金:(1)如果发包人无故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由发包人双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同时赔偿给承包人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2)如果承包人无故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全部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且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47.3本工程自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后十天内,由发包方组织验收。本工程未经评定验收,不得使用,若使用则视同验收合格。若发包方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亦视同验收合格。47.4本工程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乙方的中标报价等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经采购人分级审批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在决算时按中标单价按实调整。遇以下情况发生时可对工程量进行调整:(由甲方按报批变更程序逐级审批)(1)图纸会审纪要明确的工程量变更;(2)需变更的工程量不应是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3)因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致使工程不能按原约定履行的;(4)招标人参考标底的编制说明中已有明确说明的;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工程量调整,其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标底计算规则计算,并由发包人审定。按招标文件让利同等下浮计算。由于乙方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等,其责任由乙方自负。47.5承包人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后,10天内自审完成并报审计局审核,以审价机构所出具的审价结论作为决算的最终造价。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钱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