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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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一节企业法律纠纷的基本类型及主要解决方式一.经济纠纷指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企业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①合同纠纷(合同法律效力及财产损失赔偿、违约赔偿);②财产权益纠纷(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破产案件纠纷等);③涉外经济纠纷(合同、财产权益纠纷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二.劳动纠纷指企业(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劳动力招收、管理和使用、辞退等方面的纠纷,如:①劳动力配置(招工、调动、辞退);②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条件的合法性及提前通知义务履行);③劳动报酬(工资、奖金);④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女工保护、职业病认定等);⑤劳动保险(工龄、离退休、工伤认定等);⑥处罚争议(处罚不公正、处罚过重等)三.行政纠纷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因不服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与特定执行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①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②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③行政失职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其职责)、行政渎职行为(是否滥用权利,如拒颁发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的争议及损害赔偿(国家赔偿)等四.解决企业法律纠纷的主要方式非法律程序解决方式:•协商•调解法律程序解决方式:•仲裁•诉讼非法律程序的解决方式特点:•无须正式程序与步骤,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随时沟通与谈判;•解决纠纷的费用较少;•但有可能导致纠纷久拖不决;•所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纠纷最终能否得到解决存有不确定性。法律程序的解决方式特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经过申请、受理、审理、裁判等法定程序后,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最后决定;有法定的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费用较高;•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对纠纷作出明确的裁决或判决,且这些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协商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正式程序与步骤无有解决纠纷的费用较低较高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有企业法律纠纷:非程序性解决VS.程序性解决第二节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概述A、B企业签订了100万元买卖合同,产生了经济纠纷,请问有几种解决的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一)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况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就是快速、简便。(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三)诉讼一般而言,经济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所以,经济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合同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即所谓的“民告民”。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A、B企业签订了100万元买卖合同,产生了经济纠纷,请问有几种解决的途径?1.双方可自行协商,让第三方调解;2.调解不成,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3.也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要遵循或裁或诉原则。第三节仲裁一、仲裁的内涵及特点: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或个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仲裁的特点:•自愿性: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专业性:专家仲裁、保密、独立•经济性:一裁终局制、费用少、保密•灵活性:具体程序更加灵活、有弹性•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一经裁决马上生效•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单选: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三、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P.2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分析: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达。•仲裁协议书面方式,口头无效。•包括合同订立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仲裁协议的内容(须同时具备):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具体争议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自主选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3.仲裁协议的效力:①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若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A、B企业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但出现纠纷时,A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如B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A的起诉。如B首次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B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申请(有仲裁协议或条款;有明确的当事人;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受理(5天内受理或不受理)组成仲裁庭(三名或一名组成,各自选定、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定)开庭(以不公开为原则。调查辩论调解和解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裁决(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意见、少数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监督1、财产保全2、证据保全3、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五、仲裁程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例如:A、B企业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出现争议时若双方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提起诉讼。如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时: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只能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续下一页)(接上一页)作出仲裁后:1.如当事人不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讨论—经济仲裁甲公司与乙研究院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营养口服液。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乙提出在本单位所在地A市申请仲裁,甲不同意。后经过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甲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讨论—经济仲裁1事后,乙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又转而向合同履行地的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向法院说明此前曾有两份仲裁协议。法院受理了乙的起诉,并向甲送达了起诉的副本,甲参加诉讼并进行了答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败诉。甲立即上诉,理由是:甲、乙之间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故法院的判决无效。问:甲的理由能否成立?讨论—经济仲裁2【解析】核心: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与诉讼的关系1.第一份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不具备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而无效。由于合同当事人没有指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因而无效。2.第二份仲裁协议有效。甲、乙经过再度协商,共同选定B市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符合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有法律效力。3.乙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合法。第二份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市人民法院如果知道甲、乙之间有第二份仲裁协议,将不会受理乙的起诉。讨论—经济仲裁34.C市人民法院审理甲、乙之间的合同争议有合法依据。由于乙起诉时并没有向C市人民法院声明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予以受理。当起诉副本送达甲时,甲不仅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声明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还出庭进行答辩,视为甲自动放弃了仲裁协议,C市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5.因此,甲如果在C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将不能受理此案,但当法院已经依法判决后再提出异议,异议不能成立。讨论—经济仲裁4第四节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为;•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必要时听证审理方式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复议受理范围:P.29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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