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质量纠纷处理办法(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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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造价业务质量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于****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业务与客户间发生的涉及业务成果质量问题的纠纷处理。第二条造价咨询中的利益相关人认为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造价咨询编制规程的事情,可以就造价咨询成果流程合理性、结果合法性向公司提出异议。第三条在造价咨询项目实施中,公布以下内容:“如果你认为在本次造价咨询过程中,有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造价咨询编制规程的事情,可发送传真或邮件到我公司造价质量纠纷处理电话010-*******、***@****.cc,;我们会及时妥善为您处理所遇到的问题。第二章质量纠纷的提出与受理第四条如果造价咨询业务的利益相关方,对咨询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一)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以及造价咨询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造价咨询服务结束三个月内,提出质量纠纷处理请求。(二)造价咨询活动利益相关人对造价咨询活动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造价咨询活动有纠纷行为发生起,三个月内,提出质量纠纷处理请求。第五条质量纠纷提出人应是造价咨询的委托人或者造价咨询活动利益相关人,质量纠纷处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量纠纷处理申请人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生质量纠纷业务当事人及具体事项(项目名称及编号);(二)提出质量纠纷处理申请的举证材料及依据(图纸、会议纪要、变更记录、相关规范文件等)(三)发起质量纠纷的时间。第六条质量纠纷处理员收到书面质量纠纷处理申请后,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根据异议是否具备条件,及时告知异议提出人。质量纠纷处理员收到质量纠纷处理申请后,应如实记录,并将相关问题,反应到业务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如果质量纠纷处理申请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质量纠纷处理员应告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出异议;如果质量纠纷申请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三章纠纷的处理与答复第七条异议受理后,纠纷处理员将相关材料转发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同时报送公司业务分管领导。由相关业务部门主动与异议人沟通,消除异议人对造价咨询过程中做法中疑虑,并记录双方沟通过程。(一)如果经过沟通,异议人满意,并撤销异议的,造价业务部门及时将处理记录转交造价管理部存档。(二)如果经过沟通,申请人不满意的,自收到质量纠纷处理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被提请纠纷事项,组成专家鉴定组,调查取证后,对被提请纠纷事项提出正式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后,答复异议人。(三)如果申请人对公司的答复依然持有异议并提请工程造价鉴定的,由造价业务部门配合公司法务部门共同对被提请纠纷处理事项进行内部核查及相关事情的应对。第八条质量纠纷事项出现以下情况的处理方法:(一)申请人撤回纠纷处理的,终止处理;(二)纠纷提出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申请;(三)纠纷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工作过失,提请公司进行处理。第九条如果申请人属于虚假、恶意提出异议的,将该申请人或申请法人,列入公司造价咨询业务联系人不良行为名单,属于外委合作单位或专家的,建议公司取消其入围短名单资格;属于建设合作方的,建议降低其投标活动的诚信分值。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处理质量纠纷过程中,发生的必要鉴定费、差旅费、专家费等,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第十一条造价业务部门受理质量纠纷事项应填写《造价质量纠纷受理登记表》,并将处理过程形成文字或其它介质材料,留存归档。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造价质量纠纷受理登记表附件造价质量纠纷受理登记表编号:申请人名称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质量纠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经理质量纠纷事项纠纷证明材料纠纷处理方式口头沟通书面答复部门经理意见专家组意见业务部门总经理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申请人对处理的意见接受□不接受□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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