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电话:被告: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南路XX号。联系地址:XX市XX广场XXXXX,电话:诉讼请求:请求:1、非婚生女林XX(未申报户口)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万元;2、确认闽X/XXXX轿车(现价值57万元)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并进行依法分割;3、依法确认位于XX市XX国际新城第XX幢XX号房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一次性支该套房余下按揭部分款项80万元给原告;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XX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之后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并按当地民间婚俗举行婚礼,由于被告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严重,故向原告提出先行生育子女,而后补办结婚登记,以逃避计生政策的要求,原告只好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市XX医院生育一女取名林XX。在双方同居期间,特别是在生育子女后,原告曾多次催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均借口搪塞。在原、被告同居期间,20XX年XX月,以被告的名义购买闽X/XXXX轿车一辆(现价值57万元);另于20XX年XX月XX日双方共同向XX县民XXX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址于XX县XX路五期XX号楼XX号房(该房款均由原告支付),此外,于20XX年XX月XX日以原告的名义向XX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定购XX国际新城第XX幢XX号房,已首付20万元(该款由原告直接支付),余额80万元拟为按揭。由于双方缺乏充分必要的了解,故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根本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解除同居关系的意向,并在此基础上围绕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原告答应:XX县XX路五期XX号楼XXX号房归被告所有;而XX国际新城第XX幢XX号房归原告所有,对此被告作出书面承诺同意负责偿还XX房屋80万额度的按揭款项。但时至今日原、被告已分开生活,被告却仍然没有承担80万按揭偿还的行动表示。另必须说明的是非婚生女林XX就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医生建议须及时手术治疗(详见病历),但被告对此不闻不问,致使手术方案及所需的款项至今未能最终确定。综述,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在未真正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同居生活的,感情基础差,同居后始发现双方性格各异、志趣不同,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必要的共同语言,感情无法交流与沟通,双方矛盾不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谨望法院照准原告的诉请进行判决为盼!此致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