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川财建[201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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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将2011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上述办法转移分配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及时报送以下数据。一、如实填报2010年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二、从2011年开始,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交界断面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考核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布点按月监测,以便准确计算分配各地转移资金。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陈晓东电话:86722637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文芒电话:86112547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2010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xls主题词: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总量控制等环保工作的省级环保共管资金。今后逐步扩大资金范围和规模。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三)总量控制项目;(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五)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七)重点小流域和重点湖库综合整治项目、农村村庄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及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规模化(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条每年3月31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按规定将上年总量控制情况、环境质量情况、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作为核实分配专项资金的因素。第五条因素设置为:总量控制指标(COD、SO2、NH3-N、NOx)、环境(水、气)质量、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等因素。第六条总量控制指标(权重30%):主要污染物(COD、SO2、NH3-N、NOx)总量控制指标,按照上年度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际完成情况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总量控制的比例(率)、工程目标等计算考核。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正式上报并经省环保厅核准的数据为准。第七条环境质量指标(权重30%)(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权重15%)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考核断面(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考核情况计算,并同时考虑同比变化趋势、来水情况等影响因素。根据省环保厅确认的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水质年度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5%的,考核结果为优;小于85%、大于或等于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小于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权重15%)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该市、州、扩权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考核情况计算,并同时考虑同比变化趋势等因素。根据省环保厅确认的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城市环境空气达标率占全年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5%的,考核结果为优;小于95%、大于或等于7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小于7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八条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指标(权重20%)。按照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额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总额的比值计算。第九条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权重20%)。按照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之和的比值计算。第十条计算公式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3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总量控制因素/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总量控制因素之和)+3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因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因素之和)+2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额/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总额)+2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之和)]。第四章资金审批和支付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各市(州)、扩权县(市)上报并经审核的数据,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各市、州、扩权县(市)应得的专项资金数额,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在30天内一次性下达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每年最迟在6月底前补助到各市、州、扩权县(市),以确保当年环保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省环保厅围绕“十二五”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根据环保规划和当年环境污染治理重点,按照区域、流域治理和控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四川省×××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南》下发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指导各地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三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围绕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按照省制定的《四川省×××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每年在4月底前,编制本地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第十四条省环保厅按照环保规划要求,根据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需要和《四川省×××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南》,每年在5月底前,组织环保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通过评审的方案及其项目进行批复。批复方案及其项目既是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又是省财政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要将省批复的方案及其项目在媒体上公示一周。凡是上年度受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及其项目,不得纳入省级环保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票否决,一律取消。第十五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批复方案及其项目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资金筹集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加大政府环保投入,连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一并在每年7月底前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遵循“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扶持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资金报帐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补贴,不得用于机关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三公”支出等非环保建设项目。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条各市、州、扩权县(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实施,认真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全管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第二十二条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按规定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补助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各项目单位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上报的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和政府环保专项投资额等指标数据,有弄虚作假的,该项因素为0计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小于60分的,该项因素为0计算;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资不按规定的比例落实到位的,该项因素为0计算。第二十五条对各市、州政府在统筹协调并支持所辖县、市(区)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中成绩突出的,省上将予以专项激励。第七章绩效考评第二十六条每年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结合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等目标,对各地使用专项资金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完成、项目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次年省财政和环保厅分配各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有关细则;省环保厅制定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的有关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系。附件2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暂不纳入省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转移支付范围的生态保护和建设、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出川断面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或当年具备开工条件暂未开工的项目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三)生态省(县、乡)建设、自然生态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及范围,每年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保工作的要求确定,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以奖代补”是指经省或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项目,省级财政和环保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的财政补助。“专项补助”是指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中的部分支出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和环保给予定向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是指项目单位用于污染治理项目,购买设备、仪器、工程支出等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省级财政和环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单位将符合国家、省环保规划和当年《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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