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首轮谈判情况介绍加入WTO承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提交申请和出价2007年12月28日,提交申请和附录一出价2008年1月7日,WTO秘书处散发,文件号:GPA/ACC/CHN/12008年2月18日至21日,首轮磋商中国加入GAP附录一出价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50个实体货物:50万SDR服务:400万SDR工程:2亿SDR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A03(一般设备类)A04(办公消耗用品)A05(建筑、装饰材料)中国加入GAP附录一出价附件二:地方政府实体:空缺中国加入GAP附录一出价附件三:其他实体14个实体货物:90万SDR服务:工程:3亿SDR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A03(一般设备类)A04(办公消耗用品)A05(建筑、装饰材料)中国加入GAP附录一出价附件四:服务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C06(租赁)C09(培训)中国加入GAP附录一出价附件五:工程服务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B01(建筑物)中国加入GAP附录一出价总备注:一、不适用的范围: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1)为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限制的采购(2)采购实体为不受GPA约束的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货物和服务(4)未列入附件4的服务(5)未列入附件5的工程(6)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货物、服务的采购(7)例外项目(8)二、国民待遇例外(3)三、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技术转让要求(9)四、过渡期:15年(11)首轮双边磋商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首轮双边磋商美国欢迎,重要一步非常非常失望(deeplydeeplydisappointed)中方的出价与GPA的通行方式(generalapproach)完全不符希望中国尽快做出实质性更改(substantiallychange)首轮双边磋商美国门槛价:过高-参加方:货物13万SDR,服务13万SDR,工程500万SDR-中国:货物50万SDR,服务400万SDR,工程2亿SDR)首轮双边磋商美国涵盖范围:-货物列表方式不规范,不能接受positivelist,应采用否定式列表(negativelist)出价范围应该包含所有货物,只列出因国家安全等原因而做出的少量例外。-涵盖项目太少,货物项目太少,对附件4服务项目出价和附件5工程项目出价,实在少的可怜(fartoolimited)。-涵盖实体不全,附件2中没有列出地方实体,附件3的14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列入附件1中,因此事实上中方在附件3中也没有列入任何实体,且没有任何国有企业。首轮双边磋商美国关于总注释:-例外情况太多,几乎囊括了所有GPA参加方的例外,其他参加方从中国得不到任何东西。例外要真正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例外不能太过宽泛,应该比较具体,具体到某个产品或某个产业。-关于国家安全的例外太过宽泛(farfartoobroad),如无明确的定义和标准,仅依据此项例外,中国政府就可以完全不适用GPA。-关于15年过渡期,美方不能接受,中国应自加入起就执行GPA的相关规定,只能对具体的实体或者具体的项目实施一定的过渡期。-关于贸易补偿,与GPA的基本原则是不符的,美国不能接受贸易补偿条款。首轮双边磋商美国关于政府采购范围:-中国的政府采购范围与GPA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中方所认为和列出的政府采购范围比GPA规定的采购范围小的多。-不管采购实体是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提供公共服务,就算做政府采购。-中国加入GAP后,需要根据GPA修改《政府采购法》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首轮双边磋商欧盟中国的出价背离了(derogate)GPA的标准中国的出价没有体现中国经济在全球的地位,缺乏参与全球商业竞争的信心希望中方能够在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和物有所值(bestvalueformoney)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首轮双边磋商欧盟门槛价:过高,与其他参加方的门槛价差距太大(bigmargin)附件3:对欧方十分重要分类标准:应采用统一标准总注释:15年过渡期过长首轮双边磋商日本希望了解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门槛价高于GPA参加的普遍水平附件2:未列入地方实体的原因附件3:选择附件3实体的标准,未列入服务项目和国有企业的原因附件4和附件5:是否涵盖目前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范围首轮双边磋商加拿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是否有一个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规模:1650亿元,是否包括全部政府采购门槛价、分类标准、附件3实体的性质、与附件1实体的区别首轮双边磋商韩国出价不符合GPA通行标准门槛价过高附件2没有地方实体附件3没有服务项目附件4和附件5采购项目非常有限中国是否有中央政府采购机构GAP例会审议情况2月20日中方介绍背景情况,简要介绍出价美国、欧盟、韩国、挪威、冰岛、日本、加拿大、瑞士、以色列失望、初步、改善尽快提交国情报告(checklist)今后安排4月底5月初:各方要价5月26日一周:GPA例会国情报告:预计9月提交下轮磋商:9月22日一周谈判形势各方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各方虽然表达方式各有不同,但均对我首次出价极为不满,尽管我对存在困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各方仍无法将我首次出价作为谈判基础,希望我尽快做出实质性改善。随着谈判的深入和对我政府采购体制的逐步了解,问题将愈加具体,谈判将愈加深入。各方对我政府采购市场觊觎已久,期望值很高,不会容许谈判久拖不决,必要时将会通过政治途径向我施压,迫我做出较大改善和较大牺牲,今后的谈判将是艰苦的。工作建议尽早制定谈判方案。我们应认真积极地开展谈判,建议根据各方评论和要价,尽早制定谈判方案,明确利益,确定立场。统筹考虑政府采购体制。建议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统筹考虑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维护我国总体经济利益。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体制的建立。应做好充分准备,尽早制定计划,根据GPA修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同时尽量避免出台不符合GPA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