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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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委、县政府制定印发的《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使考核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贴近中省市的要求以及我县的实际,更好地发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导向激励作用,我们在认真学习《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情况、反复讨论比选的基础上,对《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扶办发〔2013〕3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考核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呈送贵单位,征求单位主要领导意见,请在原文件相应处直接修改,并标记出来,将修改后的文件于5月5日前退回县考核办。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4月28日-2-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意见征求稿)修订标记方法如下:1.增加内容:字体加粗。2.删除内容:在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下加下划线,并在之后注明“(删去)”。3.修改内容:在所要修改的原条文内容下加下划线,并在之后注明“(修改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新扶风,实现全面小康,根据《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突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突出“潜绩”和生态文明建设,突出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双管单位,金融单位的年度考核,其中,对双管单位,金融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第四条县委统一领导全县考核工作,成立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县考核委员会第一主任,县长任县考核委员会主任。(修改为: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3-县考核委员会(修改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考核委员会(修改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六)负责市对县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七)完成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第八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分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县级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4-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镇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班子和队伍建设和大事目标7个方面(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及大事目标5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市考指标变化和我县实际适当调整。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删去)。县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包括年度职能目标(含招商引资)和共性指标,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修改为:职能目标任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实际确定)。专项目标任务为县委、县政府当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县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删去)。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潜绩)、反腐倡廉、解决“四风”问题等方面的实际成效。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四风”状况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突出考核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行,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核,强化廉政情况考核。领导班子“潜绩”考核和领导干部“德”的考核,根据相关规-5-定,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干部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修改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领导班子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纪律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加强作风建设、遵守各项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第十一条各镇年度目标任务,年初分别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报县考核办备案。各镇还必须确定上报5项年度大事目标任务,其中经济社会发展项目3项(年度计划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修改为:每项投资额不能低于200万元),为民办实事项目2项(年度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修改为:每项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续建项目投资额必须在4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各种畜牧小区、禽蛋小区、育种小区,集中连片的果树示范园建设等)已经考核过一次的不再上报;工业企业项目对环境污染的不能上报。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不设难易系数。经县考核办审核,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6-第十二条县级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县区的年度任务制定上报,经主管县级领导、县考核办审核(修改为:经县考核办初审,主管县级领导审核),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经济管理部门需上报8项以上,其他部门需上报6项以上。需县级部门承担的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提出具体意见。)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县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责任部门。第十三条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县级责任部门结合市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经主管县级领导审定后下达,并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细则。任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下达,并报县考核办备案。第十四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需新纳入当年考核的专项目标任务,由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已纳入考核的专项目标任务可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方法-7-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由县考核办统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及县级有关部门参与,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每半年对全县的重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半年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坚持月查月报制度。镇、县级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自查后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将月报情况予以核查登记,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二)坚持督查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有关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对进度慢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督促落实。(三)建立考核工作台帐。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镇和县级部门的平时考核,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记实台帐,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年终考核由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第十八条自查。各镇、县级部门(单位)的自查(删去)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删去),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上旬前报县考核办。第十九条数据汇总认定。承担年度目标任务量化指标汇总认定、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县级责任部门(单位),-8-于翌年1月15日前向县考核办提供各镇、县级部门(单位)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第二十条考核组考核。由县级领导带队,县考核办抽调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测评大会、查阅资料、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第二十一条各方面评价。包括县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相互评价。(一)县级领导评价。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镇、县级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二)民主测评。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对本镇、本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民主测评。(二)社会评价。由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干部群众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镇、县级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行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三)相互评价。县考核办组织各镇、县级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相互评价。第二十二条综合评定。县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镇、县级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9-第五章分值与等次评定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千分制量化计分。各镇年度目标任务700分,其中经济发展220分(含招商引资100分),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140分,资源环境30分,社会安全130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00分,大事目标80分(修改为:经济建设190分[含招商引资100分],人民生活140分,生态文明建设50分,社会建设120分,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100分,大事目标100分)。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700分,其中职能目标600分(含招商引资100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00分。镇和县级部门各方面评价300分,其中,县级领导评价150分,民主测评60分,社会评价50分,相互评价40分。第二十四条镇、县级部门(单位)完成(修改为:定量)目标任务完成8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其中招商引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定性目标任务按有关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计分。第二十五条镇、县级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重大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删去)分别予以加减分。第二十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各镇地域特点和县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分为各镇、党群部门、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执法监督、双管单位6个(修改为:将镇分为2个类别,县级部门[单位]分为综合协调部门、党群部门、经-10-济建设部门、社会事业部门、政务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金融单位8个)类别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镇、县级部门、双管单位(修改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没有出现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一般不评为较差等次。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0%左右确定(修改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严格按照3:5:2的比例确定)。第二十八条镇、县级部门和双管单位当年工作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部门业务工作在市上年度考核中成绩位列全市第一的,且未被一票否决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单位,不占同类等次名额。(删去)对承担市考县目标任务的单位,县上在年度考核中将市上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县上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市上考核等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当年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市、省、中央媒体曝光(修改为: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确定为优秀单位。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降等或直接确定为较差单位。-11-承担市考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单位除外),专项工作或年终考核列全市同行业末位,影响全县考核结果的,直接列为一般单位。第二十九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镇、县级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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