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〇一三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一)领导小组:公司成立以矿长任组长,副矿长和总工任副组长,技术科、安检科、通风科、安保科、医疗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通风科、医疗室等部门做好配合。公司供应科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职工职业危害培训、健康查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劳动合同签订时职业危害告知等工作。公司通风科负责职业危害日常检测,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等工作,加强“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艺。公司医疗室搞好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积极参加职业病事故救治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二)目的及目标1、目的:规范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控制、减少或杜绝职业危害因素,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2、目标:(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完好率为96%;(2)员工个体防护用品正确配戴率为98%;(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健康查体率为100%;(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为100%;2(5)2013年无新增职业病人。(三)时间安排: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四)具体措施及保障条件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目标化管理为保障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成立由矿长为组长,副矿长为副组长,安检科、通风科、医疗室、安保科、技术科等部门为成员的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开展。实行目标化管理,将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专业、各单位,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对单位领导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考核。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各级责任制和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职工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3(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职工健康的其他要求。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急性职业病报告: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0、加大投入,改进工艺,积极开展危害因素治理(1)粉尘治理。一是用好各类防尘设施,采煤工作面放煤点每隔五十米安装洒水降尘装置,溜子道、材料道均安装风流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开启放炮喷雾,迎头后安装净化水幕,皮带机巷及溜子道转载点均安装降尘喷头,并保持完好、使用正常。二是采掘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水封爆破等。三是加强个人防护,戴防尘口罩等。四是定期冲刷巷道。(2)噪声防治。一是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或改革工艺过程、5采取减振、隔振等措施,提高机器设备的装配质量、减少部件之间的摩擦和撞击,以降低噪声。二是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吸声、隔声、消声材料和装置,阻断和屏蔽噪声的传播,三是加强个体防护,在作业现场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正确合理地佩戴防噪声护具。(3)有毒有害气体的控制。一是改善劳动环境,加强井下通风排毒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是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比如爆破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入作业。三是设置警示标识,在井下通风不良地点或不通风的巷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四是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11、落实经费投入,确保各项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门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投入专项资金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安排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疗养。每个职业病病人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和肺功能测定。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它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切实维护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1、职业病危害项申报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公司安检科负责每年于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职业危害情况,具体申报的内容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另外,在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进行职业危害申报。2、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6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必须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职业卫生培训。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1)设置警示标识。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全矿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以此来时时提醒职工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自己的危害。(2)规范防护用品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情况,分别对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并及时维修、更换。各单位积极督促本单位的职工自觉使用防护用品。(3)职业病危害检测因素。公司通风科负责对粉尘按《煤矿安全规程》7的检测频次进行检测,噪声及其他物理因素测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每年至少监测一次。(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安检科定期对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的悬挂、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转及维修及职工按规程操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现场考核情况与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收入挂钩,使用经济手段督促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5、落实“三同时”原则,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及“三同时”原则,做好了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6、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1)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体检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对接触有害物质作业职工,岩尘、噪声、高温接触工种和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煤尘接触工种每2年检查1次。②对离岗职工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③接触化学毒物、放射线的职工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③显著影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87、加强宣传教育,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全员自我防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