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考点1法律常识考点1:法理学1、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的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区别于其他规范,法是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主要方式-制定、认可。c、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区别其他规范,法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以及内容a、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b、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4、法律效力a、分类:广义,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和不规范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b、法的效率等级体系:①制定主体:主体地位高的法效力高;②适用范围:摄用特定人、事、时间、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事、时间及全国性范围的一般法;③制定时间: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依照立宪程序制定效力最高;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接下来是地方法规、政府章程。c、法律效力的范围原则:①属人主义:凡本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受国法约束,而对外国人不适用;②属地主义:凡在本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受本国法约束,管辖以外不适合;③保护主义: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均受本国法的追究;④结合主义:三者结合,本国使用。d、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适用有溯及力,反之没有);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5、法的实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的方式a、法的遵守:“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三类主体: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b、法的执行:“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c、法的适用:“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里,是法院。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公务员常识考点2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法的实施的意义:是使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为具体的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从而为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法的作用和价值提供了前提条件。考点2:宪法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其原因: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党的领导原则;②人民主权原则;③人民原则;④法治原则;⑤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3、宪法的修改:①修改宪法建议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国体a、概念:亦称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b、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①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5、政体a、概念: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者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政权机关的制度。b、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公务员常识考点36、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宗教信仰自由;③政治权利和自由:I、选举权和被选举权;II、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④监督权: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⑤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害。其表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⑥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7、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的义务。8、经济制度①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②我国正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③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企业。④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社会的全体人民所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9、选举制度①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人民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②基本原则:I、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且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具有选举权。II、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III、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i、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i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IV、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公务员常识考点410、国家机构a、机构组成: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军事机关。b、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①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体现: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②法治原则: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c、各组成内容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②全国人大常委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I、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海事、铁路运输人民法院];II、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III、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I、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海事、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II、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领导地方、专门;上级领导下机。⑤地方国家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2个月举行一次。(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公务员常识考点5镇长负责制。(4)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的自治机关: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①概念: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集聚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③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12、特别行政区制度①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②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治。考点3:行政法1、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区别: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4、行政处罚:a、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与没收财产有区别】;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声誉罚:警告。b、行政处罚的适用:①不予处罚:不满14;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②追诉时效:2年。之后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暂时性控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留住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禁闭。②封查场所、设施或财务: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③扣留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公务员常识考点6④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的执行方式: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a、信赖保护原则:①体现:不得擅自变更规则;合法变更的补偿规则;撤销违法许可行为的赔偿规则;②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b、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依职权和依申请听证程序。7、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为的申请。a、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①限于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②行政不可复议: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复议审理期限:①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②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8、行政赔偿:不予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