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与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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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提要1护士条例2护士法相关法律法规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执行。共6章35条,包括总则、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护士条例》出台必要性护士条例医护比例严重失调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护士条例》立法目的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第一章总则强调:(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及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遇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专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条件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超过3年者需具备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二三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健康标准注册类型首次注册,有效期5年首次注册期满后需继续执业,有效期5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2份2、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照2张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实习手册、资格证(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医疗卫生机构聘书及复印件1份权利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患职业病获得赔偿卫生防护医疗保健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专业培训学术研究交流专业协会团体第三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义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排。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护士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根本准则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向开具医生提出,必要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允许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的人员从事护理活动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规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按国家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应做出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卫生主管部门在护士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等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机构停业6个月至1年护士配备数低于规定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从事护理活动卫生机构给予处罚、处分、警告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未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护士: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发现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泄露患者隐私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造成医疗事故吊销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等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相关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护理法护理法的范畴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1、了解自己职责的法律法规,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3、明确哪些工作可以自己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护理法的意义★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违法护理行为的法律限定违法行为侵权与犯罪疏忽大意与过失收礼与受贿侵权是指对个体或群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偿等方式来解决。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被害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会依法受到惩处。刑事责任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疏忽大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的后果。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收礼与受贿护理人员主动向患者索要巨额红包、物品,属于犯了索贿、受贿罪。但若患者康复或得到了护士的精心护理后,出于感激的心理而自愿向护士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则另当别论。患儿,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问题思考: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医院和护士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1执行医嘱的合法性1、一般情况下,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医嘱;2、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被认为是违法行为;3、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有权拒绝执行;4、若明知医嘱有错,却没有任何拒绝表现并执行,将由护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执行,护士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一)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二)解析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2月23日,36岁的孕妇杨某,因高危妊娠合并心律失常、急性肠胃炎入院。经家属签字同意后于3月18日行剖宫产术,早产出双胞胎一大、小毛毛,阿氏评分均为10分。当即送保温箱保暖,3月19日晚,毛毛的父亲与值班护士两次发现保温箱断电。保温箱温度仍在28-32℃之间,3月20日清晨,家属发现大毛毛情况不妙,高烧达41.0℃。两婴儿被迅速送往新生儿科进行抢救,后又转入省儿童医院治疗一年并确诊为:大毛毛属重度脑瘫,小毛毛属轻度脑瘫。此案经过一审后,2000年5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省人民医院赔偿两毛毛290多万渎职罪:巡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患儿的病情变化。案例21、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2、是举证的法律依据。3、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4、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医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生后第二天由于脓疱疮入新生儿室治疗,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起医疗纠纷。案例3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1、夜班护士接班,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6、5时30,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已死亡,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案情分析尸检:窒息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记录属虚构案情分析临床护理记录不规范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该如何认定(1)当班护士是否有责任?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未及使巡视患者,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已构成了一种过失行为(2)对该护士事故发生后行为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行为,应该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根源一念之差一技之差护理安全警句要求做的必须做不能做的绝不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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