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班级:姓名:学号:《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图书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出版社;第1版(2012年5月)外文书名:(法文:DuContrat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丛书名:社会契约论平装:186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16ISBN:9787200092868商品尺寸:787x1092mm图书简介社会契约论(法文:DuContrat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1762年第一次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作者简介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漪丝》、《植物学通信》等。主要观点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主要观点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时代背景——法国大革命的前夜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在18世纪上半叶,著名的思想启蒙运动就以不可阻挡之势深入人心了。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杰出的思想家和哲学家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抨击封建专制制度,为大革命的爆发准备了条件。名卷内容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一卷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认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第一卷卢梭在卷首阐明了写作本书的目的是:“在社会秩序中,考察就人类的实际状况和法律的可能情形,在政治社会中能否有某种合法的而确定的政权规则。”P1并且,“在研究中,尽力把人们对权力的许可和对利益的要求这两者结合起来,这样,正义和功利就不会出现分歧。”P1由此引出了正义和功利两个概念。第二卷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第二卷“立法是一种特殊的、崇高的职责,与统治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治人者不该立法,立法者不该治人。”卢梭很推崇公意,他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虽然公共意志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推理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卢梭还在此处强调立法者作为指导者其权力应该被架空以分权来保证公众意志不会被少数人转化为个人意志。第三卷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第三卷•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第三卷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第四卷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第四卷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对我国的启示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解决国家权力来源合法性基础的。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政府及其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人民与政府的授权和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享有并行使职权的前提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即公民的同意,包括通过行政立法等具体方式分配双方在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各项权利义务,而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政府行使其职权的范围不得超出缔约双方的约定,即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对我国的启示同时,政府必须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权力等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是人民与政府达成的契约文本。政府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就是履行其与人民的契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实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地方政府也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存在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侵蚀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为此,我们要在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评价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评价《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经典句子•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个别利益的一致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权力的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政府总论经典句子•自然状态中存在不利于人类生存种种障碍,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归结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便都是同等的。其次,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联合体也就尽可能地完美。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最后,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住自己的所有。•社会公约可简化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论社会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