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3/09/30【颁布单位】东府[2003]103号【失效日期】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修订,并于2003年9月30日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9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2-(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3-(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区)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招标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4-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第十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是:(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为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5-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二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是否进行招标,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的媒体和东莞市建设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7日。(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对外公示。-6-(五)组织必要的答疑、勘察现场,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六)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七)招标人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八)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九)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有关评标资料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实施现场监督。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7-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