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具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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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量具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量具的使用、储存、防护及落实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公司所有用于检测的设备、器具均属之。3.细则3.1品质部及各使用部门严格按“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程序”规定的流程处理量具事宜。3.2各使用部门及人员所使用的量具上必须有校验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不得使用过期或不准的量具。如有疑问,立即通知计量员确认。3.3计量员按“检测装置年度周期校验计划表”对量具分批作周期校验。校验前5日书面通知相关使用部门每批校验的量具编号及校验日期,各使用部门应予以配合和作好准备,并及时将需校验量具送交品质部。因未及时送检造成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4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置量具存放处,要求下垫平整软布,取放方便,保持存放处及量具的清洁、整齐。存放处必须牢靠、稳定。3.5量具在每天使用后必须擦干净,较长时间不使用时,须上适量防锈油。经常清洁并清理量具内杂物。3.6各使用人员在使用量具时,要轻拿轻放,用力要适宜,严禁丢、摔、扔及相互碰撞,严禁在上面压重物、硬物,严禁将卡尺等量具当作划线工具使用。各主管及品检发现有人不当使用量具时,应立即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提报处罚。3.7量具在使用中因人为损坏或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失准﹑损坏﹑遗失的,由责任人赔偿。量具可以维修的,由责任人按维修费的50-100%赔偿。报废或遗失的,根据量具使用年限,作相应赔偿。具体见下述。3.8人为造成量具报废或遗失:a.使用期一年以内,按原值70-90%赔偿。b.使用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按原值的50-70%赔偿。c.使用期二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50%赔偿。d.使用期三年以上,按原值的10-30%赔偿。因使用较少,量具已有年限但仍较新的,按一年以内量具处理。3.9因正常使用磨损、到期或非人为致量具不能使用,使用人可将此量具交品质部鉴定,决定维修还是报废,如须报废,计量员开出报废单,使用人将量具与报废单一并交仓库销帐,重新审领。使用人在离职时将量具交品质部鉴定合格与否,工修车间接到鉴定结果或处理结果后才能办理量具的移交手续。3.10经修理后的量具,须重新校验。合格的贴上合格证,达不到原来精度或零点不准的作降级处理,贴上补正值和准用标签。编制: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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