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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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厦门中院课题组2011年,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持续蔓延,美国AAA顶级信评遭遇调降,全球股市遭遇恐慌性抛盘,股灾降临在全球主要经济体,进一步加大了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国内房价高起,通胀形势严竣。中国政府为应对经济过热、防止通胀蔓延,央行多次加息并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根紧缩造成了国内不少民营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被外电媒体称为“地下银行”、“影子银行”的民间借贷借机大肆蔓延,加剧了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2011年,福建厦门、泉州、南平等地相继发生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涉案金额动辄数亿甚至几十亿元,对地方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冲击也很大,新一轮的高利贷潮正在显现。据初步统计,厦门市目前有各类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2000余家,按每家2000万元资本金测算,大约在400亿元的规模,其民间融资行为范围覆盖到整个闽南地区,成为闽南乃至福建重要的“民间金融中心”。2011年,仅厦门陆续发生的赖月香、钟明真以及厦门国际银行高管涉及的三个高利贷大案,涉案金额就高达数十亿元,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可见一斑。[①]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厦门相继发生了来雅百货挤兑事件、国贸金海岸开发商陈建华携款潜逃事件、融典担保公司关门事件,王滕、陈建华、赖月香、钟明真等系列高利贷崩盘事件,每一次的崩盘均引起成百近千起案件集中爆发。厦门市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潮引起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中院专门抽调研及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专题展开调研。调研组对2006年至2011年五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及相关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归纳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多发问题。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市、区两级法院相关业务庭,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相关金融、业务机构,专业放贷的个人、律师、教授等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分析,从法院的角度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明确具体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调研组进一步提出风险共管,使民间借贷走向透明化、规范化管理的建议。一、剥茧抽丝:民间借贷的案件情况分析(一)受案情况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②]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案件量与标的额逐年上升。表1:2006年至2012年1月厦门市两级法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情况表[③]类别年份收案数(件)结案数(件)已结案件标的额(万元)收案增长率标的额增长率20061570158516945.561720071440138117023.9952-8%0.46%20081980185740979.39637.5%140.7%20092440241965035.698423.23%58.7%20102990298095644.776122.54%47.1%201135283537241548.625617.99%152.55%2011.1354561399.01872012.181410811677.1129.94%734.66%表2:2006年至2012年1月厦门市两级法院一审合同类纠纷案件收结案情况表[④]注:表1、表2中“收案数”为该统计区间内新收案件数,“结案数”中包含旧存案件的结案数。表3:民间借贷案件占同期合同类纠纷案件比重表从上述统计表可见,2008年因金融危机影响,厦门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量大幅攀升,年增幅37.5%,受案标的数额增长140.7%。2008年之后民间借贷案件每年以500多件的速类别年份收案数(件)结案数(件)已结案件标的额(万元)收案增长率标的额增长率20061162211655322958.184620071392513957306229.764919.82%-5.18%20082298022159484051.383765.03%58.07%20092164421352765501.1002-5.8%58.15%20101848618776463188.5601-14.59%-39.49%20111724417588515026.7486-6.72%11.19%2011.130175677405.25912012.1336447521575.84311.5%191.36%年份类别200620072008200920102011年2012.1收案比13.5%10.34%8.62%11.27%16.17%20.5%24.2%结案标的额比5.25%5.56%8.47%8.5%20.65%.46.9%54.12%度增长,以年均21.25%的增幅递增。涉案标的额大幅度攀升,2008年涉案标的额是2007年的2.4倍,此后,以每年1.5~1.6倍的增幅递增,至2011年为2010年的2.5倍。对比合同类纠纷与民间借贷收结案情况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合同类纠纷收案呈下降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则不断上升,民间借贷的收案数占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收案数的比重从2008年的8.62%上升至2011年的20.5%,结案标的额从2008年的8.47%上升至2011年的46.9%。2012年1月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460件,增幅约为130%,结案标的额同比增幅约735%,无论案件量与标的额都呈迅猛上升趋势。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由于该区大规模土地开发建设,农民把手中富余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拿去放贷,民间借贷案件增长速度更是高于全市法院平均水平。该院2008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20件,2009年收案305件,2010年收案536件,以年增幅50%~70%的速度递增。[⑤]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同比增长,利用虚假信息、虚构投资等手段,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及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大幅上升。2009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70件723人,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案件99件240人,分别占经济犯罪案件的26.76%和33.2%,与2008年同比上升20%。2010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80件792人,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10件131人,与2009年同比上升2.14倍。2011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37件892人,结案487件756人,同比2010年分别上升12.72%、8.22%。2010年仅厦门市中级法院全年受理的3件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即高达1.5亿元,占中院诈骗案件总涉案金额的78.95%。[⑥](二)案件特点1.系列案件多自2008年起,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以及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系列案件逐渐增多。出现了个人专业放贷及担保公司大规模融资并非法拆借的现象。2011年厦门市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个人专业放贷的涉案标的额高达近3亿元;涉及担保公司大规模融资的,如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明真以公司及个人名义进行大规模融资,涉案总标的额近11亿元,除去银行借款,其中约10亿元为民间借贷;涉及担保公司非法拆借的案件涉案标的额1.1亿元。这些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捆绑式诉讼。原告或被告为同一人的系列案件增多,据思明法院反馈,2011年其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系列案件占30%,一旦产生纠纷呈捆绑式诉讼。(2)使用格式化文本。许多借条、合同采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格式化文本,许多是事先打印好,使用时仅需填入名字和金额。(3)放贷呈规模化、专业化、隐蔽化趋势。放贷规模越来越大,许多借条上出借人使用的是他人的名字,掩盖了实际放贷人。(4)规避管辖。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为例,该院2009-2011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海沧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约有10%的协议实际签订地不在海沧区。2.涉案金额大,借贷利率高,隐性利率大量存在前文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1年,厦门市两级法院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总涉案标的额由1.69亿元增加至24.15亿元,总涉案标的额呈现持续迅猛增长态势。借贷利率以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目进行约定或重新出具欠条使高息合法化,利率一般为月息3分、4分,有的高达日3‰即月息9分。按日计息的小额高利贷,折合利率高出银行数十倍,远超法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水平。3.借贷采用的外观形式多种多样民间借贷的借贷手法多种多样。由于担心传统的担保方式难以实现债权,有的出借人采取直接将借款人的企业的股权或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便以直接出卖房产或股权等形式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产生纠纷时,则以股权转让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形式诉至法院。有的是双方当事人以买卖合同、外贸代理合同、合作协议、商品房认购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形式订立融资合同,形式上的合同与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相差甚远。许多案件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是赌债或虚假诉讼。4.借贷纠纷常与其他经济纠纷交叉相当部分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夹杂着其他经济纠纷。如2008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了涉及金同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借款合同案件后,发现还涉及其他各类案件1000多件,其中涉及房屋租赁、借款、股权转让、代位权、联营、买卖、商品房预售、财产权属、劳动争议、担保追索权、建设工程、典当等等各类民商事纠纷。2011年,厦门恒星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涌弘贸易有限公司等因联合购买股权引发融资案件十余件,涉案总标的金额近10亿元。[①]因融资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与因经济纠纷产生的融资行为交替成为纠纷的根源。5.案件申请保全率高,当事人应诉率低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时,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大多陷入危机,债权人通过私力途径已无法救济。债权人唯恐债务得不到清偿,均会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个债权人的诉讼行为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其余债权人效仿,并导致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标的物进行重复查封的现象。各债权人要求法院尽快判决,以抢先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则一走了之或四处躲债,给法院的送达、审理和执行带来极大困难,不仅直接拖延案件的审理进度,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为债权人肆意增加债权数额,虚构债务提供便利。二、案件透视: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探析(一)纠纷性质复杂多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往往不是一纸合同或一张借条所能涵盖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总会碰到超越合同和借条之外千奇百怪的问题。在厦门市两级法院的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如下认识上的分歧:1.借据作为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凭证时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居间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或欠条等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以借据或欠条的形式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即视为对之前双方法律关系的清结,可以按债权债务纠纷定性,而不必再审查双方之前的基础法律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2.对以买卖关系的外观出现的借贷行为的认定(1)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形。当事人为规避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拆借的法律规定,采用借款人与出借人、第三方订立连环买卖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如下图所示:买卖合同出借人(名义购买方)第三方(实际卖方)(所有权保留/卖方)买卖合同借款人/买方(实际购买方)在该买卖关系中,①出借人与第三方订立买卖合同,向第三方付款购货,实际上是出借人为借款人向第三方垫付购货款。②出借人作为卖方与借款人作为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支付货款时,出借人对货物保留所有权。③借款人不按时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便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查封货物,要求借款人支付货款、赔偿损失、违约金等,货款及违约金实际上是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其实际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四倍。此类诉讼法院很难依照书面合同判断双方实际的借款关系。(2)高买低卖情形。当事人采用签订循环代理采购协议,以高买低卖方式实现借款目的。如下图所示:代理采购协议(采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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