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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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吴焕庆博士曲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育法律法规离我们有多远—•小孩子因上不起学而不上学,可以吗?因不想上学而不上学,可以吗?•教师对犯错的学生可不可以责令公开检查?•教师可不可以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学校可不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学校和教师有没有权力自主决定放假?•学生在学校里受伤学校是否必须负责任?2006年11月8日《重庆晨报》报道,我市某重点中学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疯打。一天课间,13岁的小江(化名)和14岁的小明(化名)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骑到小江的脖子上。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经家长送医院诊断,小江被骑导致颈椎错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属于9级伤残。小江认为,自己是在学校受伤,除了小江有责任以外,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因此将小江和学校同时起诉到法院。友情提醒:安全无处不在你认为这件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教育法律法规1、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考纲解读2.教师权利和义务•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考纲解读3.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工作中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考纲解读教育法、法规、政策概述1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或者负责公共事物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以程序性为特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系。•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下不属于教育法的特征的是()•A、国家意志性•B、强制性•C、规范性•D、自觉性教育法规的定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管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教育法规的类型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北京市职业教育条例》属于()•A、一般法•B、根本法•C、程序法•D、特殊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1.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2.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4.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5.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6.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1)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000人大会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教育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地方性教育法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04年施行)——《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07年施行)5.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考题: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A.《义务教育法》B.《教育法》C.《教师法》D.《教师资格条例》教育法律基础2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教育法律关系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自然人(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法了教育法规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存在违法行为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着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的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教育法律救济是为矫正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侵权行为和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而建立的解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制度。法律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法利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方式。凡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求得法律救济。•二是行政方式。法律规定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申诉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三是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是指通过教育组织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福利、休息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学校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进修培训权)(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教师申诉即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申诉制度的特征•有申诉权的人才能提起申诉•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申诉,至于事实上其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则需要受理机关审理认定。•申诉的目的是使自己已受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害而导致的损失获得补偿,并非要追究侵权人的某种责任。•申诉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受理申诉的机关由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案例•苏北某地教师为争取绩效工资罢课事件、•南京某中学女教师因为生育被辞退案。•教师体罚学生导致脾脏破裂案。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体现在:教育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4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5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受案范围就是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其受案范围就是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具体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3不作为违法的4对教育行政的侵权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复议申请的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复议要求。•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实施依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期限:•在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但延期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法要价格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理由和时间等。•2.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依法立案受理。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标志是立案。一旦立案,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复议。•3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的复议活动。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查清事实,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4教育行政复议决定•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决。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5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定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结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区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高校对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第一案”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3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北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提交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3月27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邀请来自陕西、北京、江苏三省市的21名专家评议。专家投票确定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为拟立项建设单位。3月30日,西北政法大学部分师生以“散步”的方式抗议有关机关在博士点评审中的不公现象,认为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此前,西安石油大学等高校部分师生也以不同方式对评审结果表示不满。4月10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宣布:鉴于有的参评学校申报存在“材料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要求各申报学校重新填报材料。4月14日,申报学校按照要求提交了申报材料。当天下午,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维持3月27日专家组评审意见。4月16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宣布了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的决定。西北政法大学对此表示不服,4月20日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被依法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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