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制定本章程。1.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并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的领导、管理和监督。1.3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党政工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分管,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机构2.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处室和各分厂(车间)行政一把手及工会劳动保护监察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若干名。2.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处,由安全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处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公司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2.3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业务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第三章职责3.1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实施。3.2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3.3听取各单位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审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3.4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惩方案。3.5按照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3.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和重大事故隐患立项工作。3.7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发生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四章权利4.1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的生产业务会议,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情况。4.2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直接向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4.3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提出相应建议。4.4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4.5对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进行奖励,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工作方法5.1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听取各部门执行安全职能的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5.2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研究、决策紧急的重大安全工作问题。日常工作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章附则6.1本章程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6.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