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店镇2017—2018学年度中小学学生安全责任书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学校和家长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外期间,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2、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害或其它意外事故,确属学校管理或设施过错的,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凡是出现下列条件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发生的;(3)、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所带财物丢失的,没有及时报告给相关老师的;3、严禁教职工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4、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私自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但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5、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锐刃钝器等危险物品,学校有权利随时对学生所带物品进行查验、收缴,但学生故意私藏,因此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6、学生在学校内严禁追赶攀爬、打架斗殴等,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及赔偿纠纷,由肇事方全部承担,学校只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教育责任。7、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责任。8、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铁路等危险地区玩耍,12岁以下儿童严禁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任。9、学生上放学要有家长接送,严禁学生上学和离校途中乘坐农用三轮车、无牌无照、非载客车辆和报废车辆等。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10、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所有责任。11、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诉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学校活动中出现与之相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12、属于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如:学生到校、离校来回途中、周六周日、节假日),学生自行活动或在校外造成的伤害及纠纷,学校不负任何责任。1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相关教师有责任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联系不上家长的,学校有权对学生采用最合理的治疗途径。14、本协议一式两份,学生家长、学校各保存一份,期效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5、凡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学生本人伤害或对社会财物造成危害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家长签字:学生签字:班级:班主任签字:阳店镇崤底小学2017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