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三章质量评定与验收1第三章质量评定与验收第一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事故分类: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①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②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③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④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圣贤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手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2)事故分类表:事故类别损失情况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记忆口诀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关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2-1-5-3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1000>30≤100>10≤301-3-1-1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1-3-6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不影响正常使用,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14相反23加重2.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报告内容:①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③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④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⑥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2)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3.质量事故调查(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查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4.质量事故处理(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较大以上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三章质量评定与验收2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5)质量缺陷备案: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5.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质量管理(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2)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施工质量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水利工程保修期:①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②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的限制。(5)凡从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第二节水利发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1.建设各方职责(1)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2)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3)质量监督总站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参加重要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2.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1)施工单位在近5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取舍;在近1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施工。(2)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程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3)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4)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5)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需要临时工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备案。(6)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7)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3.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1)事故调查:①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②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调查;③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调查。(2)事故处理:①一般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②较大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③重大及特大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可以法监法专质监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三章质量评定与验收3必要时由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4.水利发电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3)施工企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1.项目划分原则(1)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三级。(2)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3)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性、或效益、或使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时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5)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低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泵站。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6)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合物、砂浆拌合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施工质量检验要求(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3)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查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另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4)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5)质量检验包括:①施工准备检查;②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③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④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⑤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3.施工质量评定施工质量评定要求项目合格标准优良标准分部工程(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1)所含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原材料、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单位工程(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为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工程项目(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且主要单位工程全部优良。(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三章质量评定与验收44.单元工程质量优良标准单元工程合格标准优良标准岩石边坡开挖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锚喷支护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混凝土防渗墙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混凝土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岩石地下开挖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岩石地基开挖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中第1项符合质量标准,第2项或第3项中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中第1项符合质量标准,第2项或第3项中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软基和岸坡开挖工程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第2项符合质量标准,第1项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主控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第2项符合质量标准,第1项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岩石地基灌浆工程单元工程灌浆效果检查符合要求,灌浆孔全部合格,优良灌浆孔数小于70%。单元工程灌浆效果检查符合要求,灌浆孔全部合格,优良灌浆孔数大于或等于70%。第四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1.验收的分类和工作内容(1)法人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2)政府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3)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①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②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③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④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⑥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4)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5)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若1/2以上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6)工程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