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3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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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实业”案件一、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后大事记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我国第一支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1997年5月23日,为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红光实业”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市盈率15倍,募集资金总额42350万元。在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1997年盈利预测为净利润7055万元(所得税税率15%),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5元。(1997年6月3日《上海证券报》)“红光实业”案件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年报中披露1997年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为-0.363元。公司董事会议宣布,鉴于“红光实业”1997年度经营严重亏损,1998年度内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红光实业”案件(一)红光实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审计过失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1亿零3百万,虚报为盈利5400万。从技术角度,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是两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亦将这两个程序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红光实业”案件但是担任红光实业年报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没有对该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违反了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过失责任。“红光实业”案件(二)对红光实业盈利预测审核失误的分析将盈利预测数据与1997年年度实际报告数据的对比,可以发现,导致盈利预测与实际完成业绩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项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原先预计主营业务收入为59326万元,但实际完成额为27066万元,实际完成额仅为预计额的45.62%。与此同时,营业成本却并未按比例下降,这样,导致产生“净利润”预计数7055万元与实际完成数-19840万元的差距.“红光实业”案件“红光实业”事后解释存在两方面主要原因。其一,由于近几年因电视大幅度降价,行业内的竞争激烈,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其二,由于未能通过不断热修保证已超龄的彩管玻壳屏炉和锥炉维持正常生产状态,造成公司产品合格率降低,成本加大。行业竞争剧烈,近几年电视机售价大幅下调,说明造成成本剧增并非突发事件,而是近几年已有明显迹象。那么.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证券中介机构为何在当时不将如此明显的客观因素考虑进去,而编制出如此乐观的盈利预测报告呢?“红光实业”案件而且从“红光实业”前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走势可以发现,1994年至1996年,“红光实业”的经营业绩是在下降的,而在1997年将面临这样多的不利因素的前提下,盈利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预计值却都是上升的。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执行业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谨慎性原则,致使盈利预测严重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刑事责任案例一、案例介绍案例一:1996年上半年,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私营建筑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抵押贷款。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老林负责此事。在评估中他发现,评估对象主要是近期购买的施工机械,货款尚未支付,挂在往来账上,但由于合同中有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款的规定,因而他对此也就没有提出疑问,履行完评估程序后就出具了评估价值为1000余万元的评估报告。刑事责任案例银行根据该评估报告向建筑公司发放了一笔巨额贷款。两年以后,银行发现该建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根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连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也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该建筑公司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虚拟了设备购买业务,伪造了合同、发票等原始资料和相关会计账目,其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资产。为此,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该建筑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并且认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应当追究评估人员的刑事责任。厄特马斯公司(Ultramarescorp.)案例——有关第三者责任的最经典判决案例(一)涉案方:弗雷德.斯特公司是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因经常缺乏营运资金额不得不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厄特马斯公司是弗雷德.斯特公司的贷款商,以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审计报告为基础,1924年向弗雷德.斯特公司提供了10万美元的贷款。道奇会计斯事务所自1920年起就一直为弗雷德.斯特公司查帐,为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1925年弗雷德.斯特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70万美元系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二)事实真相1923年,弗雷德.斯特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无望状态,却虚构70.6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对外报告拥有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三)审计问题对12月份临时虚构的7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不加询问与函证,而所附的17张销售发票既缺少货运号码,也没有客户订货单号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只要瞟一眼就能看出是假的。(四)旷日持久的法律争端1931年纽约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开创了对非审计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例,即厄特马斯主义第三节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法官负责审理的Ultramaresv.Touch案件一段话:“如果界定如此(宽)的过失责任,任何一个无意识的疏忽或大意,或者未能发现被欺骗性的会计分录所掩盖的偷窃或者捏造行为,都会将CPA推到一个极端的境地:在无法确定的时期内,对无以计数的第三人承担无法预知的责任。”◆对第三人责任的扩展80年代后,扩展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具有普通过失的CPA也得对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责.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80年代后CPA的策略:制度化抗拒Johnstone和Bedard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事务所会进行客户组合策略管理,尽量排除高风险的客户。据不完全统计,在高技术产业最为发达的加利福尼亚州,受诉讼风暴和保险市场萎缩的影响,41%的会计师行不再接受审计业务,76%的会计师行拒绝承接为盈利预测、计划和公开募股进行的业务,只有5%的所还继续接受审计业务。这些最后促使国家对其中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出现了限制CPA对第三人责任的倾向。如把连带责任变成比例赔偿责任,从合伙人制到有限责任,或者引进德国的“盖帽责任”制度。英国1990年的Caparo案代表了这一倾向的开端。随后美国许多州相继放弃了可预见第三人标准。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加入了这个行列。减少对第三人责任案例Caparo案:原告Caparo与被购并的F公司都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1984年3月初,F公司发布公告,提示公司1983年度的利润将显著下降,造成股价大跌,但也引起了原告的收购兴趣。5月,会计师完成了F公司1983年度审计后签发了无保留意见。6月中旬,F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寄送给各位股东。Caparo公司此时尚未登记为F公司的股东,因此没有收到审计报告。案例不过,它仍然在持续购入F公司的股票,最终获得29.9%的股份,从而正式控制该公司。然而,进入F公司以后,Caparo发现F公司198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重大瑕疵。Caparo主张它是依赖F公司提交的报告而完成收购的,故指控F公司的两个董事“欺诈”,会计师有“过失”。在案件最终上诉到上议院后,上议院拒绝了可预见第三人的标准,认为它不仅导致卡多佐法官所担忧的“无限度的责任”,而且也不公平的给予任何人无偿的利用会计师的专业技能而牟利的机会。第三节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诉讼依据:1.损失的存在;2.损失是因为依赖了已审财务报表;3.这种依赖是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CPA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第三节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抗辩的理由※无过失:严格遵循了专业准则的要求※非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涉及共同过失斯迪文公司与哈斯肯事务所之诉讼纠纷美国,1971年20世纪70年代,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承接了对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审计工作,当时该公司正在同斯迪文工业公司进行谈判,希望他们通过购买该公司的百分之六十的股份的方式进行企业收并。这一情况,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在承接这项审计业务的时候就已经有所了解。就审计业务的范围方面,审计师在接受委托时与汽车租赁公司特别签定有书面约定:“应收账款应该在报告上以数字形式表述出来,此次审计不包括通常对于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账款的可回收程度的评价”。斯迪文公司与哈斯肯事务所之诉讼纠纷随后,斯迪文工业公司购买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基础上定价的汽车租赁公司的百分之六十的权益。购买后,不可收回账款被证实太多,于是斯迪文工业公司宣称他们为所获得的付出了太多,并就审计师对应收账款方面的过失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讼。诉讼没有成功,因为法院认为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斯迪文公司与哈斯肯事务所之诉讼纠纷后来,审计师在报告中就审计的范围再次给予重申:“根据你的指示,我们没有要求任何的客户确认他们的余额,我们也没检查任何交易的应收账款的可收回程度。”此外,事务所对不可收回的账款数额尚未进行调整也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上进行了披露。第三节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四、成文法下对第三人的责任1.1933年《证券法》★范围:对股票原始购买人★举证责任:原告转向被告:仅需证明他遭受了损失及登记表是令人费解的。★归责原则:一般过失可构成,最高水准!第三节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2.1934《证券交易法》★范围:买卖证券的所有人★举证责任:区别是原告需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财务报表★归责原则:限定在重大过失或者欺诈行为第三节国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3.《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由参议员萨班斯(Sarbanes)和众议员奥克斯利(Oxley)联合提出,又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Sarbanes-OxleyAct)PCAOB:中国的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法》39、42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的法律规定★《公司法》208条★《证券法》173、193、201、207、223、225★《刑法》229刑事责任案例1998年2月的一天,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进行了一一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小王特别仔细地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其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于是,小王当场就起草了验资报告。刑事责任案例后来,李老板由于搞非法传销,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公安机关发现,其向事务所提供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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