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资格证明编号住址联系电话房屋位置拟经营项目用作经营场所楼层面积本人所填写上述内容属实,阅知并遵从以下条款:(一)此场所使用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时,此临时使用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本企业(个人)会主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签印:年月日年月日(审查单位盖章)审查单位联系人:审查单位联系电话:注:此证明根据《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出具,壹式叁份,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单位各存壹份。申请人声明经审查,该房屋位于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为商住两用楼位于第层,同意其作为办公经营场地使用。房屋使用人审查单位意见场地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