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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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将制定的《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详见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二、提出意见方式有关单位可以在2010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b700@163.com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文三路15号杭州市规划局8楼综合管理部(邮政编码:31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划设计计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3、发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571-88839200,并请在传真上注明“规划设计计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杭州市规划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2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3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类别计费指导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元/平方千米)城市非建设用地(元/平方千米)城市总体规划150003000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三、分区规划第八条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计费指导标准(万元)13010526018031202404>120以24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公里费用增加1万元4非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计费指导标准(万元)13021260363120484>120以48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公里费用增加0.2万元1、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最低费用不低于5万元。2、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3、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5、以区为单位的战略规划,在分区规划基础上按50%计费。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第九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市区近期建设规划工作量已包含在分区近期建设规划中,且仅对萧山、余杭进行指导,故参考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20%计费;需分项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的如交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等,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总规划费用的10%计费,分项费用不少于5万元。52、分城区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按分区规划收费的20%计费,单个近期建设规划不少于20万元。第十条年度实施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依近期建设规划的20%计费,年度实施计划不少于20万元。五、详细规划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元/万平方米)备注1主城、副城35002组团及其他地区2500注: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1、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基价为5万元。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①主城、副城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5%(含分图则)。②组团及其他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含分图则)。3、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对控规内容的要求,各部分内容划分比例: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6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包括与此相关的基础研究)。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25%。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控制要求或城市设计指导原则,5%。④进行交通专项研究,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0%。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15%。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5%(深度必须能达到规划、建筑实施管理的要求)。4、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或地块的立面景观等提升整治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万平方米。5、因周边交通及设施布局等结构性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100%计费。6、因次干路以下道路或次干河以下河道等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7准的5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70%计费。7、仅涉及用地功能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4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8、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9、如需单独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另行计费。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类序号用地规模(万平方米)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备注136210153202443030550456>50以4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0.8万元注:(1)用地规模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2)含日照分析、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2、公共设施类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元/万平方米)备注1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16000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3、园林设施类序号用地面积(万平方米)计费指导价(万元)备注1101222018330248450355>50已3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0.6万元注:(1)用地规模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六、专业(专项)规划第十三条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指规划导则、相关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技术规定,行业规划(管理规定)、规划编制前期研究等。市区范围30万元/每个,区范围20万元/每个,片区范围15万元/每个,控规单元10万元/每个,单元以下5万元/每个,单项委托最少5万元。第十四条交通类规划1、综合交通规划序号人口规模(万人)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备注120302509031002004>100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万元设计费。注:(1)考虑综合交通涉及区或小区域范围,故按照人口规模计费。(2)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4)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5)城市人口规模介于区间内,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6)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1、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9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2、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收取。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2、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序号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计费指导标准(万元)1202423034340404>40以4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千米建设用地增加0.6万元注:(1)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是指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换乘枢纽、过街设施、道路系统、停车设施、BRT、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物流与运输通道等规划。(2)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3)如仅对副城、组团或其他地区进行规划指导,该部分费用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5)本计费未包括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如建设用地规模位于区间内,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3、城市道路工程规划快速路: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50米。主干道: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40米。10次干道: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30米。立交桥:不分立交形式,按座计算,面积按立交桥建筑边线加20米。跨线桥地面辅道宽度超出道路部分另行按道路标准计取。过街设施:包括地道和天桥,按处计算。编号规划内容用地性质规模(单位)计算标准(元)1道路三副、六组团万平方米750主城区万平方米10002过街设施主城区万平方米3500三副、六组团万平方米25003立交桥三副、六组团万平方米750主城区万平方米10004桥梁≤10—15米河道座500≥15—30米河道座1000≥30米河道座2000注:道路工程规划基价5万元。4、交通影响分析或交通研究(1)一般地块按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5万元/个;3~10万平方米8万元/个;10~20万平方米10万元/个;1120~30万平方米15万元/个;30~50万平方米20万元/个;50万平方米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10~20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火车站5~8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客运码头3~5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长途汽车站3~5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10~20万元/个公交枢纽站首末站5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10万元/个公共停车场3~5万元/100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3)单项最低计费基价为5万元第十五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的20%计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2、历史文化单项(教育、工业、民居、乡土等)规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20%计费。3、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序号历史街区、地段保护范围规模(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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