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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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站(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工作,遏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违法行为对我省公路、桥梁造成的损害,规范超限运输检测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第三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第四条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及其所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2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加强对承运人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每年的一月为超限运输管理宣传月。第二章站(点)建设第八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管公路路段上,省厅委托省公路局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第九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位置设置。充分利用统一配备的专用检测车辆实施检测,以减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建设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返还的赔(补)偿费中一次性解决。第十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统一使用由省交通厅开发的超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微机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卸载场,增设超限运输检测车道,超限运输车辆进入新增设车道或站内检测。超限运输管理人员不得在未加宽的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检测。第十一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检测平台、路基宽度、坡度、警示标志、夜间作业照明器材等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能确保现场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路的3畅通。第十二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内务管理规范统一,工作环境、卸货场整洁卫生,站(点)绿化美化。管理人员服装由省交通厅按规定统一制作配发,上岗时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十三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当公开站(点)设置批复文号、超限运输管理的执法依据、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卸载处理规定、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姓名、有效检测仪器计量合格证、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四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的现场管理工作,应积极争取当地公安交警、公安派出所的支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罢运、堵路、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五条超限运输现场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为主、卸载放行”的原则。对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桥梁损害的承运人,除按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索赔外,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查处的车辆,4具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作卸载处理。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车载限值标准。对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进行路查。但对总重明显超限的,可以进行查处。第十七条作卸载处理的车辆,承运人不能就近确定卸货地点的,必须在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指定的卸货场卸载。卸、装货物及保管货物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管理人员应告知承运人在7日内将所卸货物运走,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为5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依法对货物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第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所运货物属不可解体的物品,若承运人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验证后应允许其上路行驶。未办理《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一经查实,应责令停驶,并逐级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经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处理后放行的车辆,当次运输凭缴纳赔(补)偿费票据在该地(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5轴载质量或总质量均不超限,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承运人已按照《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凭证通行全省公路,任何路政机构不得对其重复办证,重复收费,重复处罚。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人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配:(一)各级省管公路路政机构中在职路政员;(二)从事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局属在册职工。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可以聘用局属各单位待业的职工子女以协管员身份参与非行政执法工作,聘用人员须从事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一年以上。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通过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临时上岗证。属在册职工、协管员的选配和聘用,应根据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灵活使用。第二十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管理人员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条件选出后送省公路局批准、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备案。批准从事超限运输管理的人员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按“四班三运转”设置。原则上超限运输管理实施双向检测的6站(点),每班安排6人;单向检测的站(点),每班安排4人。每个站(点)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炊事员1至2人。若检测量大,须增加管理人员的,可以按规定适当增加管理人员,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用经费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第五章财务与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缴的赔(补)偿费全额缴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票据由省公路局受托向省财政厅领用并严格监管。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按时填报超限运输管理的相关报表,逐级报省交通厅。报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如实上报。省公路局根据年度超限运输损坏公路赔(补)偿费收缴省财政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公路修复费与管理费按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公路局纳入当年公路养护计划,用于公路、公路设施的修复及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必要的建设。第二十四条因超限运输受损的高速公路、地方公路,应在收取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中作出修复安排。7省管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年度修复计划、超限运输管理费计划,由省公路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安排各公路管理总段编制,经省公路局审定、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审核、批准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于省管公路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开支范围:修复公路工程费。包括路面修复、桥涵修复、公路沿线设施修复。人员经费。包括在册职工岗位补贴和聘用人员工资及有关的社会保险。公用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公务费、管理检测专用车燃修费、办案费、会议费、培训费、服装费、票据印刷费、奖励费。专项经费。包括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建设、设备购置等开支。第二十六条用于地方公路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必须全额用于损坏公路的修复。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整顿站(点),并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一)变相增设或变换检测、卸载站(点)位置的;(二)没有设置、指定卸载场的;8(三)在公路路肩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检测的;(四)按规定须卸载放行,不卸载就放行的;(五)不检测收费放行的;(六)管理人员收费不开票据或存在其他贪污票款行为的;(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收缴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或截留、挪用票款的;(八)管理秩序混乱,不文明执法,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九)领导不重视,管理人员、经费不到位,不能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管理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原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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